“十二五”以来这些年的党代会报告,反映出文化遗产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空前重要:以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和文化自强为特征的文化强国梦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文件提出了建设文化强国战略,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文化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然,这四项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文化强国建设是否成功。在文化强国建设的过程中,文化遗产作为物证、资源,其事业发展成果对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文物系统落实文化强国建设的现实举措,显然就应该是文化遗产强国建设。尽管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看文化遗产事业,可以发现文化遗产的诸多作用,但这些作用能真正彰显出来,前提是文化遗产事业足够发达。换言之,就是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只有建成文化遗产强国,才可能使文化遗产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 以此认识为基础,2013年文化遗产蓝皮书将“建设文化遗产强国,使文化遗产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主题,相关分析聚焦这个主题,回答以下三个问题:我国距文化遗产强国还有多远?从哪儿抓起?应该有哪些切实的举措?从而从管理角度推动事业再上台阶,服务大局,使文化遗产事业真正成为建设文化强国、美丽中国的主阵地。 通过构建“文化遗产强国两大方面五方面”的特征指标,可以衡量我国距文化遗产强国还有多远。第一,客观工作成果方面:①文物保护范围覆盖较广、保护效果较好;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较大且在多方面显示出不可替代性。第二,自身建设管理方面:③社会参与度较高且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局面;④文物及相关系统行政资源投入充分并在行政资源使用上有较高的管理水平;⑤文物及相关系统有一支德才兼备的文化遗产工作队伍。 按这五方面特征指标,可以分析中国这个文化遗产大国近年来文化遗产事业管理水平的变化,并定量发现基于“文化遗产强国”标准的工作亟须改进之处,最终对全国的文物工作形势和态势有个总体判断。可以这样凝练我们的评判结果:一静一动、一大一小,即动态常向上静态有欠账、大事较乐观小事仍不断。 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动态喜人。这包括“三普”、“七保”和“一普”即2011年公布结果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13年公布名单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2013年着手开展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等工作使文物和文物工作的范围更大、家底更清,也包括相关财政投入仍在快速增长,在中央部委中甚至可称为一枝独秀。前者使文化遗产事业在“文物保护范围覆盖较广”这一点上进步明显,后者使文化遗产事业在“行政资源投入充分”这一点上成效显著。当然,不足仍有不少,从绝对水平来看,仍然有不少领域发展水平不高,相关工作不到位,属于欠账,即按相关法规、规划和文件早就应该完成的,但迄今仍然没有达标。这包括相对实际需要来说,“四有”“五纳入”即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应该做到“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其中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这一般被简称为“五纳入”。做得不好,资金总量不够本书评估报告中对此有详细定量分析,这种投入不够使得越是文物大省反而资金投入欠账越多。另外,财政资金投入厚薄不均现象也非常突出,如基层文物机构资金匮乏现象非常突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报告》的数据说明,有90.19%的文保单位存在保护资金不足的现象,文物保护中资金缺乏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文物保护不力以及过度利用文物等问题的出现),相关保护项目(如大遗址保护项目)在运行期缺乏财政资金支持(目前的项目投入资金通常只覆盖建设期)等。,使用效率不高,与相关法规(如《旅游法》)衔接不好,文物旅游发展较慢等。 从文物工作的客观效果来看,大事是乐观的:国家重视、社会关注、队伍在大的方面给力,这使事业发展的总体态势乐观。小事则常常“出事”:这不仅指仍常有文物相关负面新闻,也指文物利用不好、精细化管理相对不足,以致常常有媒体分析文物保护项目本身成为“文物”。这说明,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在拓宽管理思路、加强文化遗产与居民生活的联系和强化基层文物机构管理等方面都有许多工作要做,否则各种各样、“此起彼伏”的小事会严重动摇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成效的肯定。 按这五方面指标,还可以发现中国与文化遗产强国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四方面:①保护上的差距较大,尤其是保护质量方面;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仍然不够全面、有力;③参与保护的力量差别较大;④管理水平差距较大。针对这些差距,文物系统需要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加强保护,并着力提高系统自身管理水平。从制度角度而言,就是要加强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 而从学术角度而言,2013年的蓝皮书在两个方面也有填补空白的成果。第一方面是在2012年蓝皮书的基础上,学术化地给出了文物旅游的定义,并从以下三方面总结了中国文物旅游发展的问题和对策:①发展文物旅游,既要“上正轨”,也要“提速度”,所以应该既遵循文物工作方针,也遵循旅游产业规律。②文物旅游的规模和质量在旅游业中都分量不足,与我国这样一个文化遗产大国的资源状况不相称,与文化遗产强国的相关情况存在明显差距。③对开展文物旅游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该限定经营活动的空间范围和业务范围;对参与文物旅游经营的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以私有文物为主要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应该及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并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第二方面是提出了文化补偿的概念、技术路线并进行了定量案例分析。首先是根据调查说明大遗址保护可能对区域发展暂时产生负面影响,所以需要建设与生态补偿类似的文化补偿机制,使大遗址周边区域在文物保护中实现全面发展。然后以大遗址项目为例回答了文化补偿“补给谁、补多少、怎么补”三个核心问题,即主要补给大遗址规划范围内的原住民(不包括户籍不在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群众意愿按照“补事项”和“补人头”两种技术路线来测算补偿标准,补偿资金中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发展主要由原住民从业的替代产业。最后,对于“补多少”,可按以下三步来确定具体数值:确定大遗址保护征拆补偿的步骤;确定大遗址保护限耕限挖补偿标准;确定大遗址保护项目区内居民替代产业发展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