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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

书   名: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
英 文 名: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作   者: 林俊国
I S B N: 978-7-80230-588-5
丛 书 名: 学术文库
关 键 词:  国际合作 金融 研究 监督管理

中文摘要

本书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问题的研究意义、文献综述、有关概念的界定、本书的研究方法、本书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本书的创新。

金融监管问题是20世纪以来一直困扰世界各国金融与经济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则进一步要求人们把对金融监管问题的考察视野扩展到超越国界的范围,使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对经济金融全球化作出合理、及时、有效的反应和调整。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和金融机构业务的国际化,以及跨国银行和跨国金融犯罪的迅速发展,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就成为必然的要求。

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经济学家提出了许多具有特定规则的国际间政策协调方案。其中典型的方案有:托宾(J.Tobin)的对全球外汇交易征收交易税的托宾税方案、麦金农(R.Mcki-nnon)的恢复固定汇率制方案、威廉姆森(J.Williamson)等人的汇率目标区方案等。阿里西亚(Ariccia)和马奎斯(Marquez)的“监管中的外部性模型”能够较好地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提供理论依据,并能够说明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困难。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巴里·艾克亨瑞(Barry Eichengreen)、贾格迪什·巴格沃蒂(Jagdish Bhagwati)和理查得·库柏(Richarrd Cooper)等一些学者曾对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提出过许多建设性意见。

与金融监管实践的要求相比,迄今为止金融监管理论仍然是不完整、不成熟的,而现存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等也远不足以从容应对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问题。金融监管理论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研究背景的,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问题则很少涉及,缺乏普遍适用性。不仅如此,金融监管理论基本上是针对一国的金融监管的,而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则较少涉及。

就金融监管实践而言,20世纪危机导向的金融监管,缺乏预见性以及灵活应变能力,与金融自由化、全球化进程不相适应。迄今为止,取得比较显著成效的国际监管合作是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中心组织的一系列协调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行为的活动。比较系统化的规范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规则,则是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协议和文件。但目前并没有一套机制对各国的监管进行多边评估,并且国际监管合作主要是针对国际银行业而展开的,而对跨国证券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问题却有待加强。

第二章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包括金融监管理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理论和国际机制理论。

解释金融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主要有: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自然垄断论、外部效应论、信息不对称论、公共物品论、道德风险论等。

解释监管失灵原因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监管的“俘获说”;②监管的供求理论;③监管的“寻租”理论等。

国际机制是特定国际关系领域的一整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目前国际机制理论有三种主要理论流派:新现实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新自由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建构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

第三章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与均衡。既然存在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那么就必然存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与均衡问题。

金融全球化是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基础条件,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时代,各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问题是金融监管对象的全球化与金融监管主体的国别化之间的矛盾,这是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根本原因,而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是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直接原因。此外,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产生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与传播、防范国际金融业的经营风险、各国金融监管法规及政策和措施参差不齐、消除金融机构的外部性的影响、消除监管竞争和监管套利的不利影响、减少金融监管的溢出效应等方面的需要。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主要是由各种国际协调组织及各国政府供给的。

主要的国际协调组织有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银行,以及一些专门性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构,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管官联合会(IAIS)等。其中,巴塞尔委员会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最主要的机构,也是出台各种监管合作协议和框架最多的机构。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以新旧《巴塞尔协议》为核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已经成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参与者,因此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供给者。和其他国际机制一样,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对各国政府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该机制的效率高低,取决于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参与程度和积极性高低。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均衡,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与供给相适应,其标志是各国金融职能的稳定。金融职能的相对稳定是针对具体条件的,不同时期金融稳定的中心或重心是不同的,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供给能够历史性地满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与供给的关系的失衡是绝对的,均衡是相对的。目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存在着较严重的不均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许多领域,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供给不足,如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等;二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供给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不适应,这突出地表现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存在着明显的西方主导的特征,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

第四章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与主要内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伴随着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合作机制的广度与深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1973年以来国际社会在汇率监督与调整、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以及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均有实质性的突破。

未来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应该在三个层面上逐步建立:第一个层面是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第二个层面是全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第三个层面是危机救援系统。这一系列设想体现了人们对金融全球化中风险和利益结构调整的关注和重视,但设想的实现过程本身涉及许多利益分配问题,所以,未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与加强依然困难重重,任重而道远。

目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原则和规范主要是以新旧《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协议和文件。其中《巴塞尔协议》影响最大,也是国际银行风险监管最具有代表性的监管准则之一。《巴塞尔协议》最核心的内容是规定了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资本的定义、各类资产风险权重的计算。

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正式发布。新资本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检查、市场约束。与老《巴塞尔协议》相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突出特点是,风险控制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率约束发展为三大支柱的共同约束,操作风险受到国际银行界的普遍重视,内部评级法框架的重大调整,强调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变化,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与方法。可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确立的“资本管理”的新管理理念从多个方面超越了以往的管理模式,它是国际银行风险管理领域理论大发展和不断实践相融合的结晶,是当今银行风险管理方面诸多先进理念的集大成,其原则性的成果值得学习并加以实践。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欠完善性,如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性问题等。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实际上就是各国将金融监管管辖权分配的一般原则运用于有关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环节。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监管标准的建立、管辖权分配与协调、市场准入监管、并表监管、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区域的统一金融监管等。另外,从金融监管的具体领域来说,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包括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第五章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的根本矛盾是金融监管对象的全球化与金融监管主体的国别化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存在引发了两个问题:一是要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各国就必须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建立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二是要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各国就必须让渡一部分经济金融主权,而在各国注重和坚持国家主权的情况下,这就大大增加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难度。

目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日益复杂,金融监管力不从心;金融监管过于强调资本要求;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问题重视不够;各国金融监管法规参差不齐,难以协调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存在明显的西方主导倾向;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极不完善,缺乏约束力,三大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不拥有实质性的决策和执行权力。

作者认为,今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一是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范围;二是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监管原则;三是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合作;四是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的国际合作;五是建立国际性金融危机救助系统;六是建立全球统一并账监管制度;七是发挥地区监管组织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中的作用;八是增强发展中国家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中的作用。

第六章为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问题研究。中国金融业正在不断地融入到国际金融业中,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将日益密切,我们将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利用全球的经济资源,但是同时我们也要受到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当然也包括负面影响。因此,中国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已是形势使然。中国的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新资本协议》实施效果的各项磋商和反馈,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性银行监管组织的活动,并根据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适应于中国市场的修订意见。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我们带来了两难的困境:如欲实施,但缺乏必要条件;而不实施,又面临诸多不利影响。《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成果,如果我们不能尽快实施《新资本协议》,我们将失去一次学习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管理经验和缩小差距的机会。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是迟早的事,而时间拖得越久对我们越不利。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尽快制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战略措施和时间安排,把实施《新资本协议》与我国的金融改革结合起来,尽可能缩短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渡期。

为了分享金融全球化的利益,减少金融全球化的不利影响,我国应该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并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改善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宏观、微观环境;二是尽快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三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多边体制的改革与规则的制定;四是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国际与区域金融合作;五是促进双边监管当局的合作与往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六是积极参与亚洲区域金融合作;七是加强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第七章为全书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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