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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法律制度

书   名: 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法律制度
英 文 名: Study on the Legal System of Drug Price in Public Hospitals
作   者: 高红梅
I S B N: 978-7-5097-8301-6
丛 书 名: 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
关 键 词:  中国 研究 药品 价格 价格法

中文摘要

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医、药学知识的垄断性,公立医院与患者关系的特殊性,药品与公民生命、健康的密切性,价格的公平性,凡此种种交织在一起,决定了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法律制度的复杂性。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伴而行的中国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法律制度构建,不仅面临着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普遍问题,同时还受缚于社会经济转型期法律、政府管理、经济等制度和理念的不完备。因自始困顿于政府与市场功能的协调,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长期徘徊于收放之间。畸高与畸低并存的价格乱象,不仅例证了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失灵,同时也宣告了为矫正市场机制失灵而实施的国家干预的失灵。制度是机制的载体,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制度对于解决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本书以国家干预一般理论和公立医院药品价格的特征为基点,对中国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法律制度进行框架性研究。市场机制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本前提,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的终极目标是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公平价格。市场机制如何失灵的答案同时回答了国家应该如何干预的问题,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克服市场机制失灵的诱因。明确市场失灵的真正诱因后,仍需对公立医院药品价格现状和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确定公立医院药品价格问题的实质及其制度根源。因此,以国家干预为视角,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法律制度研究的首要任务应该是确定价格的市场机制为何失灵。是否可以促进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则是判断法律制度能否有效的主要标准。以保障市场自由、维护公平价格为目标,完善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法律制度,需要合理构建两对关系,一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另一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基于上述思路,本书主体部分分为四章。

第一章,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理论。国家干预应该以市场机制失灵为前提,公立医院药品与其他商品在价格干预理论方面的区别是,针对前者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仍被质疑。本章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了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理论:第一,公立医院的内涵,公益性是公立医院的本质特征;第二,公立医院公益性与市场化的关系,从概念范畴的理论角度看,公益性与市场化并不是矛盾的对立体,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并不排斥市场原理的应用,市场机制是公立医院创造更多公共利益的最优途径;第三,公立医院药品特殊性及其与国家干预的关系,药品的特殊性并不是国家干预产生的充分条件,药品的特殊性与公立医院药品的消费决策模式、价格的公平性结合,才构成国家干预公立医院药品价格的真正理由。

第二章,中国现行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制度分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演变的主要背景,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的组成部分。本章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为线索,阐述药品价格国家干预制度的演进,分析导致公立医院药品价格乱象的主要制度原因,即政府干预与市场规则的背离,监管者与市场主体的混同,公立医院与患者关系的模糊以及药品零加成制度的局限性。在国家干预的理论视角内,中国公立医院药品价格的主要问题是为矫正市场机制失灵而实施的国家干预机制失灵,即国家干预未能促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解决问题的路径是重构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法律制度框架,一方面矫正政府干预,另一方面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以此促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重构中国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思路。本章从干预范围、干预对象、干预的基本方式等方面,分析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药品价格国家干预制度,阐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的趋势,即国家干预不宜对所有药品统一实施,干预的目标是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干预方式以间接干预为主,干预的对象主要是处方行为。结合本书第一章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制度研究的结论,笔者在本章提出中国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的新思路:应进行正确的、合理的干预,以保障市场自由、维护公平价格为干预目标,以区别干预为原则确定合理的干预范围,干预主体从政府一元化向国家权力机关多元化转变,干预对象从具体的经营行为向公立医院(医生)的处方行为转变。

第四章,中国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国家干预法律制度新框架。药品价格机制的改革既是理念的转变,也需要法律制度来重新配置法律资源,调整利益关系。本章着力于论证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实现权利、义务、责任、程序等法律资源的重新安排,以使制度与干预思路相洽。具体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制度理念,改变超父爱主义的政府管制,实现依法监管。二是制度系统,构建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干预制度系统。三是具体制度内容,包括:重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确定公立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代理关系;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药品招标制度,取消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中的招标制度,在公立医院药品最高限价监管中采用招标询价制度;建立患者权利救济制度和改革药品增值税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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