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作为为诉讼服务的科学实证活动和科学手段,具有重要的诉讼功能和价值功能。司法鉴定的诉讼功能体现在,在各类诉讼案件中,证据都是核心问题,而许多证据的发现、提取、固定、审查判断要依靠司法鉴定技术去实现。司法鉴定的价值功能体现在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随着全国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诉讼价值取向的更新,诉讼证据规则中会在更大程度上强调和依靠对科学实证类证据的规范和应用,从而决定了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第一次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管理及与之相关的许多重大问题,是对三大诉讼法有关内容的具体化,也是在三大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尚未修改的前提下,以特别法的形式解决了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问题。其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严格设定了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侦查机关根据侦查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原则上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行为规范和义务,如统一接受委托、独立鉴定、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尊重科学、出庭作证等。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也已由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实施。上述《决定》与两个《办法》共同构成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依据。
在此以前,人民法院拥有司法鉴定的决定(启动)权、实施权、管理权、评断采信权,整个鉴定被人民法院一手垄断,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因为,管理权与实施权一旦结合,要同时做到有效管理和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于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困难。实际上,鉴定管理权与鉴定实施权并无法律上的内在联系,“两权”无须同时拥有。所以,《决定》规定,将司法鉴定的管理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将鉴定实施权交与鉴定机构,而法院享有司法鉴定的决定(启动)权、评断采信权,这对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中立,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河南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P294-29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