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administration/administer),约等于管理、执行、实施等。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其主要为国家行政、形式行政,不仅含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等活动,也含国家行政机关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而人口行政作为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公共行政。
人口行政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等部门,执行、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公共事务及实现其人口数量控制、人口出生素质提高、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流动人口服务、生殖健康服务等职能。其中,执行是指实施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所确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的中长期及短期目标、规划;管理则是对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与监督。
国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有权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公共事务的强制性和支配性管理,国家还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等国有事业单位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企业单位,来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及其他公共职能。
随着“公共治理”程度的逐步深入,公共行政呈现多元化趋势。通过承包等法律形式,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产业等民营部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公共部门,合作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公共职能,改善和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公共行政的效率。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家行政分为人口形式行政与人口实质行政、人口负担行政与人口授益行政、人口秩序行政与人口给付行政、人口静态行政与人口动态行政等。
人口形式行政是指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依据,只要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均归类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活动,不论其是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规则的、处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争议案件等。
人口实质行政是指以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依据,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则、裁决具体人口和计划生育争议案件以外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执行性活动,均被认为属于人口行政管理活动,不论其由哪一层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组织实施。
人口形式行政是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体来界定行政的, 而人口实质行政是以行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实质内容来界定行政的。
人口负担行政又称干涉或不利益行政,对相对人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负担,即为了国家社会经济利益,而剥夺公民某些私权益或课加义务、负担等。例如,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传染病强制治疗义务等。
人口授益行政是赋予公民某种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益或免除其一些义务,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为执行基本国策的公民,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等利益,赋予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权利的行为。例如,颁发给公民生育保健服务证等。
人口负担行政与人口授益行政的分类,对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后果作用十分重要。例如,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等授益行为一般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人口秩序行政与人口给付行政是以公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权益等内容为中心划分的。其中,为防止公民滥用生育性别偏好、数量追求偏好等个体自由权导致危害而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秩序性管理是人口秩序行政,为消除、减少过度自由竞争而提供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是人口给付行政。
根据社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政府职能的需求程度,来决定人口行政法的性质、功能和类型——如果人口秩序行政主导行政职能,人口行政法就属于秩序行政法;如果人口给付行政主导行政职能,人口行政法就属于公共服务行政法或者社会行政法。换言之,人口行政法经历了从初始阶段的人口秩序行政法到目前的人口公共服务行政法的过程。
人口静态行政是指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职能的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人口动态行政指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职能的行为,即人口行政行为。
人口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既包括人口静态行政,又包括人口动态行政,但主要是人口动态行政。
——《人口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监督》P1-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