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5年12月25日,由上海交通大学、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评估发展报告(2015)》发布会在沪举行。
第一,社会组织评估规范性仍需改进。经过多年的社会组织评估实践,评估越来越规范,如分类评估指标、常态化的评估时间以及多元而专业的评估队伍。但规范性作为评估的一个重要内核,在社会组织评估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考核。《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对评估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评估的规范进行,但这些规定较为宽泛,在具体的评估中容易导致评估过程无章可循。全国性以及地方性评估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评估机制不健全、评估过程浮于形式等问题都是评估规范性不高的体现,特别是地方性评估机构的规范性更弱。除了由于评估过程的规范性不足使现有评估标准难以严格执行外,评估标准自身也不够完善,特别是社会评价部分相对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和工作绩效部分显得较为宽泛且评估难度可能是最高的。
第二,社会组织评估公信力比较薄弱。社会组织评估公信力不足是规范性不高的一个连带反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所代表的意义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和普及,无论是公众还是相关利益主体对仅有等级公示的评估结果难以完全信任。一方面,提高社会组织评估公信力的可借鉴经验就是依靠中立的社会力量,即第三方评估机制发展,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完善的评估机制依然难以完全符合高标准的评估要求。另一方面,部分获得较高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却在组织运作实践中表现较差,若无较完善的全过程评估机制,反而使社会组织评估整体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一些社会组织由于不合规范被降低评估等级、被警告,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进行公示。总体来说,这些惩罚机制的实施较不完善,对社会组织的反向激励效果不明显,特别需要对社会组织惩罚机制的依据进行深入的分析与客观的选择,使奖惩有据可循,使社会组织评估和社会组织整体的公信力得到提高。
第三,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应用范围窄。社会组织评估公信力不足的直接结果就是评估应用范围窄。第一,应用范围窄,仅在税收优惠、接受政府购买和转移职能、优化年检程序等方面有所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承接主体条件六提到“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地方也基本类似,如广东省2012年印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规定,供应方“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进一步,地方在具体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时,都将“评估等级在3A以上”作为“优先条件之一”,如广东、福建、山东、甘肃等。第二,规定性强于操作性,全国和地方对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应用较多局限于文本规定,具体操作运用案例则较少,且评估等级更多情况是作为参考条件,而不是硬性规定。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但对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进行评估等级核查,发现3A以上社会组织仅占总数的68%,有32%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等级在3A以下、无评估等级或没有参加评估。这反映出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间规定和实践的反差,使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和具体实施受到质疑,降低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的积极性。各地更是几乎没有社会组织降级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