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保障妇女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益,但现实中多数妇女结婚后在婆家村未取得承包地的,娘家村土地虽未收回,却难以对其娘家分得的土地进行实际耕种或享有土地收益;一些地方承包地频繁调整,妇女出嫁后,娘家村收回土地,婆家村无地可分;部分妇女在婆家村分得土地却因离婚丧偶难以实际取得名下土地及其收益。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妇女没有名下土地的比例为11.6%,比男性高4.9个百分点,比全国低9.4个百分点。在没有自己名下土地的农村妇女中,从未分到过的占61.4%,比男性低1.4个百分点。在拥有自己名下土地的人群中还有2.2%的妇女不能获得相关收益,是男性的1.7倍。其中,因结婚、再婚而失去土地的占24.3%,是男性的10.6倍。在农村离婚女性中,没有自己名下土地的比例为28.6%,比男性高15.3个百分点。本次问卷调查显示,33.8%的受访者在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接触过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事情,说明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收益受损现象较为普遍。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多数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保障妇女权益积极拥护和支持,但有接近六成(59.4%)的人对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土地承包权的相关规定只了解一点或完全不了解;调查还显示,有14.3%的县级领导不支持确权登记时把妇女的名字写入证书,原因是“写不写名字不起什么作用,不登记妇女名字并不妨碍妇女在家庭中拥有土地”。在分析具体存在的问题时,有21.2%的受访者认为登记妇女名字会遇到困难或障碍,依次是:不好操作(43.7%)、执行中各级各部门不重视(23.8%)、村民不支持(20.3%)和证书本身的设计问题(12.2%)。
(参见《黑龙江蓝皮书:黑龙江社会发展报告(2016)》p22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