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6年5月27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在京举行。
蓝皮书指出,作为社会法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慈善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因素;在对“慈善”的法律涵义进行界定时,也兼具对组织之建构与对行为之规范的因素。在当代中国发展慈善事业的语境中,还需要兼顾促进与规范。因此,《慈善法》的基本定位问题,也成为慈善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
由于参与慈善立法的主要群体多数来自非营利组织研究、管理与实践的专家,在当下中国制定一部与作为营利组织基本法的《公司法》相对应的非营利组织法困难重重的语境下,大家都期待在慈善立法中能够最大程度上解决非营利组织规范问题。但这至少造成了慈善法基本定位的两重错位,即混淆慈善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的差别,使得慈善认定的机制变得复杂;对慈善基本法律关系的认知错位,主次颠倒。
《慈善法》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上述双重错位,所以,在法条设计时,设计者更多地考虑了慈善组织的相关制度,以及行政机关与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捐赠人、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被有意无意地忽略。
蓝皮书课题组认为,慈善法立法过程中未曾解决与未能解决的问题使得后慈善法时代的慈善法治变得有些复杂。至少有三点需要在后慈善法时代特别注意。第一,《慈善法》立法过程中,虽然使用大慈善的法律界定模式,大大扩展了法律意义上的“慈善”范围,但目前与大慈善相关的行政体制并不足以带动这种大慈善的理念,草案中并未提及设置一个跨部门的宏观的机构来做统筹与战略规划,例如慈善委员会,民政部是否能够担当起这一重任值得怀疑。第二,除了慈善法律概念的扩展,慈善法草案中体现更多的是对现有制度、规则的整合,所谓促进、支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并未过多涉及,在下一轮税收相关法律的修改过程中,因为主导机关的改变,会不会与《慈善法》立法的基本倾向保持一致,还有待观察,但就从这一过程中来看,财税部门参与慈善立法的广度和深度都不足。第三,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慈善法》的基本定位还将继续在公共领域中讨论,尤其是其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平衡问题,说到底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定位,而这一问题,仅仅依靠《慈善法》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
(参见《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p35~3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