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当前京津冀科技协同创新的环境总体还有很多不足,存在行政区划割裂下的科技战略不协调、政策体系不衔接、法律环境的不适应、创新文化不融合等问题。京津冀科技协同创新,需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建立协同治理体系。
第一,宏观层面建立政府间跨区域的协调机制。在京津冀协同治理过程中,需要在区域发展战略及规划、区域政策法规体系、文化环境等方面进行协调,应推进京津冀科技协同创新的政策法律文化环境协同,加快建立区域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实现三地间的政策衔接及法律公平,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创业的宏观环境。
第二,中观层面建立利益共享与补偿机制。首先,应建立实现京津冀共享科技协同创新成果和收益的机制;其次,在未来京津冀的产业布局中,根据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价值能力差异构建区域间的转移支付、补贴等各项支持措施,促进区域利益均衡;再次,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创新项目和产业布局,应考虑生态补偿,通过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以补偿基金、碳排放权交易等方式弥补利益受损一方。
第三,微观层面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局面。京津冀科技协同创新中,各政府部门、社会主体以及各种创新主体都是协同治理的参与者,通过多元对话、会商等方式制定和形成协同创新规则,促进跨域协同创新取得实效。其中,企业是最核心的创新主体,应以企业为核心,激发主体的协同创新意愿与活力。
(以上内容参见《北京公共服务发展报告2015-2016》p050-052,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