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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贵州征地拆迁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呈群体化、标的大、化解难等特点
——《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6)》指出
来源:贵州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6-06-29

  2016年6月17日,由贵州省社科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的《贵州蓝皮书: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在贵阳举行。

  近年来,随着贵州省某州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迅速推进,土地供需矛盾凸显。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大量的农村、城镇房屋被拆迁,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逐年增多。这些纠纷,不仅在该州大量存在,在全国范围内也大量存在,且涉及的面广、人数多、矛盾深,难以解决,有时还会引发极端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如何处理好此类纠纷,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蓝皮书通过在贵州南部的调研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数据看,该类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加,案件类型在增多,当事人有群体化倾向,标的额较大,化解难度大,一审服判息诉率低,二审发回改判率高。

  1. 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在2012~2014年的三年时间里,征地拆迁相关的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占总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增加。一般而言,经济发达的县、市涉征地拆迁的民事案件较多,经济落后的县、市涉征地拆迁的民事案件较少,个别县没有这类案件。如某州法院三年共接收民事案件32541件,其中涉征地拆迁的民事案件1645件,占总民事案件的5.06%。具体情况为,2012年收征地拆迁民事案260件,占该年总民事案件的2.67%;2013年收案377件,占该年总民事案件的3.41%;2014年收案1008件,占该年总民事案件的8.58%。

  2. 案件类型多样化

  因涉征地拆迁而引发的民事案件中,三年来的常见纠纷类型有(从多到少依次排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所有权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合同纠纷(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确认合同效力、撤销合同等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继承纠纷(包括房屋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山林经营权继承等纠纷)等。不常见纠纷有:确权纠纷、共有纠纷、租赁纠纷(包括房屋租赁、土地租赁、山林租赁等纠纷)、离婚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等。

  3. 当事人群体化

  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往往涉及面广,多人主体案件占多数,单一主体案件占少数。双方当事人均为单一主体的案件有431件,占总案件(本文特指征地拆迁民事案件)的33%;一方当事人为1人,另一方为2人以上的案件有351件,占总案件的27%;双方当事人均为2人以上的案件有326件,占总案件的25%;有三方当事人的案件有198件,占总案件的15%。简言之,单一主体的案件只占33%,多人主体的案件却占了67%。

  4. 标的额相对较大

  从标的额的角度看,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标的额普遍没有商事案件的大。但是,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其标的额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则较大,少则几千,多则上万,有的甚至高达几百万。上万元的纠纷,在西部落后地区算是一个比较大的纠纷了。正因为利益大,引发的矛盾才多。据调查,多数征地拆迁案件的标的额是以金钱的形式表现在诉讼请求中,2012年总计为3849519.27元,平均每个案件6014.74元;2013年总计为16762323.05元,平均每个案件74169.57元;2014年总计为29963450.84元,平均每个案件51045.06元在无金钱为标的额的案件中,涉及的标的物有:多少平方米土地面积、多少亩地、多少宗地、多少间房屋、多少套房、多少栋房屋等。。

  5. 化解纠纷难度大

  一般情况下,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表现在调解撤诉率(以下简称调撤率)上,如果调撤率低,说明化解难度大。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该类案件的调解难度大,调撤率普遍较低。2012年某州法院的调撤率为71.10%,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45.71%,减少25.39个百分点;2013年某州法院的调撤率为74.44%,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51.31%,同比减少23.13个百分点;2014年某州法院的调撤率为69.43%,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31.31%,同比减少38.12个百分点。

  6. 一审服判息诉率低,二审发改率高

  在一审案件中,许多问题是新问题,没有现成的判例供参考,再加上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司法环境差、法官的司法能力有限等因素,导致当事人对法律不理解、对判决不认可。凡是没有调解成功的案件,败诉方不服判决的情况较多,与总民事案件的一审服判息诉率相比,一般要低30~40个百分点。

  对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对某些难以处理的案件,二审法院往往也会找理由裁定发回重审。这些理由包括一审程序不合法、案件事实未查清、实体处理欠公正等。与总民事案件的发改率相比,一般要高20个百分点。

  (参见《贵州蓝皮书: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6)》p196-20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