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6年6月17日,由贵州省社科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的《贵州蓝皮书: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在贵阳举行。蓝皮书指出,进一步推动贵州法治建设应从七大方面发力。
蓝皮书指出,随着贵州省近年来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征地、拆迁、扶贫等项目的增多,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越来越大,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率正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贵州省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正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罪名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案件影响越来越恶劣,给当地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造成了极大障碍。因此,做好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蓝皮书调研共收集各基层法院上报的关于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书51份,被告人为87人。其中,被告人为村委会主任的34人;被告人为村支书的20人;被告人为村委会副主任的8人;被告人为村民组长的6人;被告人为村财务人员、村民代表、村主任助理、村支部委员、其他人员等19人。
从此次调研收集的51份判决书中可以得知,系个人犯罪的为27件,被告27人,系共同犯罪的为24件,被告60人,个人犯罪占此次调研判决总数的52.94%,共同犯罪占比为47.06%。因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罪名不当,被一审或二审法院更改罪名的案件为15件,占此次调研判决总数的29.41%。
从此次调研收集的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人数来看,在87名被告人中,除4人系政府工作人员,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余83人均系村委会成员或与村委会成员参与共同犯罪的村民。其中,判处贪污罪的34人,判处职务侵占罪的9人,判处挪用资金罪的6人,判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的各4人,判处滥用职权罪的2人,判处诈骗罪的2人,判处侵占罪的1人,判处介绍贿赂罪的1人,被判处两个罪名及以上的16人。
在调研收集的村基层组织成员以及与村基层组织成员参与共同犯罪的83人中,被判处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为16人;被判处5~10年(含5年)有期徒刑的为22人;被判处3~5年(含3年)有期徒刑的为7人;被判处3年以下的为13人;被判处缓刑的为2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为4人。
在此次调研收集的51份判决书中,涉案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为9件;涉案金额在50万~100万元(含50万元)的为6件;涉案金额在10万~50万元(含10万元)的为20件;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16件。
从上述可知,贵州省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所涉范围较广。其中村委会主任及村支书占比较大。从调研数据上看,犯罪主体为村委会主任及村支书的人数占所有人数的60%以上,村基层组织成员“一把手”犯罪极为突出。除此之外,有部分案件系村委会会计、村委会主任助理、村民组长、村民等其他人员与村委会主任、村支书参与共同犯罪。
(2)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罪名与法院最终认定罪名分歧较大。从调研数据来看,51份判决书中因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罪名不当而被一审或者二审法院更改罪名的案件为15件,占比为29.41%。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罪名被法院更改,主要表现在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的认定,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认定方面。总体来说,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对犯罪主体身份的把握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对被告人罪名的认定不一。
(3)所涉罪名逐渐增多,但多集中在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3个罪名。从调研数据来看,贵州省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所涉罪名逐年增多,已超过10个罪名,且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3个罪名占比近60%,其中,仅贪污罪一项占比就超过40%,成为犯罪人数最多的罪名。
(4)涉案金额逐渐增大。从调研数据来看,贵州省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多数集中在10万元至50万元。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涉案金额已超过100万元,且部分案件涉案金额直逼千万元。如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某村村长王某某伙同他人修建违法建筑以套取国家征收赔偿款共计740余万元;为使其家庭成员修建的违法建筑顺利通过审核并获得国家补偿款,王某某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使得该违法建筑获得国家补偿款160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犯罪方式与犯罪手段多样。从调研收集的判决情况来看,贵州省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所采取的方式与手段主要集中表现在:一是将其所经管的村集体资金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二是截留国家扶贫款、救济款,将民政部下发给低保户的补偿款、危房改造款、移民资金等据为己有;三是采取虚报、造假、冒领等方式骗取、侵吞国家补偿款;四是在协助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通过虚构征地面积、修建违章建筑等方式,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五是利用负责农房确权的职务便利,明知他人房屋系违章建筑而进行签字确权使得他人获得国家补偿款,从而使国家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六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骗取、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等。
(参见《贵州蓝皮书: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6)》p49-5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