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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上海检察机关在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仍存在五大问题
——《2016年上海法治发展报告》指出
来源:上海蓝皮书  作者:马云馨   发布时间:2016-06-29

  2016年6月24日,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了《上海蓝皮书(2016)》成果发布会,介绍了新近出版的2016年《上海蓝皮书》的有关情况。《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6)》对2015年上海地方法治建设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反映了上海市法治建设持续深入推进的真实情况,回顾并梳理了上海在人大立法、依法行政、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市等方面取得的进步和面临的挑战。

  《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6)》指出,上海检察机关虽然在教育和引导检察官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载体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形成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和积极评价,但在加强和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还存在如下问题与不足。

  1)司法办案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高

  长期以来,检察官常常是在办公室内“闭门或半闭门”办案,而非在专门的司法办案场所公开处理案件。特别是许多在检察环节即被终结的案件,检察官做出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等裁决的过程、依据和理由等信息,对律师和当事人来说并不透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是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忽视程序公正,忽视司法公开对增强案件裁决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实际上,司法不公开或半公开,人民群众就会对公正司法产生疑虑;不让老百姓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正,怀疑定势就会形成。诸多质疑的积累,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危机。其次,是检察权运行的行政化色彩浓厚。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缺乏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专门司法办案场所,检察官办案较习惯于“三级审批”,裁决的结果往往是遵从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或检委会的意见,故而对司法办案过程不敢公开或没有底气公开。这种不透明的办案模式,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官的公正司法能力提出了质疑,并为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埋下了隐患。

  2)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

  与法院相比,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裁决依据和理由的论述过于抽象概括,往往千篇一律、单调枯燥。特别是对检察环节终结案件的文书说理,针对性不强、充分性不够,缺乏对法律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观和公正观及检察官个人鲜明立场与态度等内容的论述,难以让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信服,进而导致对司法办案裁决结果的不信任、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公信力的质疑。具体来说,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三点。一是重视不够。很多检察官对法律文书在司法办案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够,缺乏说理意识或认为说不说理无所谓。事实上,法律文书是彰显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司法办案公信力的重要载体,是检察官司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展示,是让人民群众了解、信服司法裁决过程与结果的直接途径。二是底气不足。由于害怕“言多必失”或者欠缺说理能力,有些检察官对文书说理常常语焉不详、欲说还羞、似理非理,有些检察官则欠缺将思维过程转化为说理的能力,或者只能使用艰深晦涩的法律术语和法学理论机械解释法律,表现在文书上就是没有司法裁决过程的推演或详细论证,即往往是由事实直接引出法律、得出结论。三是缺少作品意识。有些检察官满足于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没有树立作品意识,没有认识到法律文书具有生命力,可以在释法说理中充分展现检察官个人的观点、立场、特点和风格。

  3)部分检察官司法办案言行举止失当、日常社会形象不佳

  在司法办案中,有些检察官语气、语调冷漠或烦躁,眼神、表情傲慢或厌烦,不愿意倾听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或随意打断当事人和律师的讲话,不恰当地对一方当事人和律师有亲疏之举动,不注重职业形象、不遵从司法礼仪,释法说理言辞不当或引喻失意,等等,这些都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决结果产生怀疑,进而影响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还有的检察官虽然较为注重司法办案中的言行举止,但对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言行举止则往往重视不够,对自我道德约束要求较低,不注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不懂得提醒和约束亲友,做出了与司法人员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既损害了自身的社会形象,又破坏和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即生活中有道德瑕疵的检察官不可能会公正处理案件,其所办案件无公信力可言。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传统思维习惯作祟。由于长期以来受重视结果、忽视形象和重视实体、忽视程序等思维惯性的影响,部分检察官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身正不怕影子歪”“只要处理无偏袒就行了”的错误认识;二是双重考量和感受标准。有的检察官常常把司法办案行为与日常生活行为截然分开,注重八小时内的道德操守和职业规范,而对八小时外的言行举止往往按照个人的习惯、喜好和标准行事。

  4)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检察官有职无权、权威性不够

  并非所有的检察官都是办案责任主体,都在业务一线办案,检察官等级与权责利相脱节,检察官对案件的裁决要实行审批制度,裁决结果要对科长、处长、检察长负责,办案责任制难以落实到位,就连人民群众遇到个案上的具体诉求,第一反应往往也不是找承办检察官解决,而是热衷于找科长、处长、检察长解决。在人们心中,检察官的头衔只不过是其个人法律身份和资历的表征,行政职务和职级才是决定检察官地位和权威高低的唯一标准。尤其是本身级别就很低的基层检察院,由于受到职级和职数的限制,检察官的社会地位更低,很难说检察官有什么职业荣誉感和司法权威性,更难言司法的公信力有多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无外乎一条:长期以来,检察院被当作普通党政机关,检察官被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检察院和检察官的行政化导致每一个检察院、每一个检察人员都被纳入统一的行政等级体系,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主体地位没有确立,权责利上的不统一也最终使办案责任制的落实成为空谈。

  5)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办案的力度不够、渠道不畅,对重大敏感案事件的回应不及时、表态不鲜明

  有些检察官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与诉求重视程度不够,搭建平台让律师、当事人直接参与司法办案的渠道还不够畅通,人民群众在具体的司法个案中尚缺乏足够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一些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事件,个别检察机关和部分检察官不敢发声表态、不能及时表明立场,甚至在媒体对个案处理已经形成媒体舆论场时,我们还不能有效回应媒体和群众关切。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这种长期被动性司法和职责立场的缺位,一定程度上自我葬送了培育和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良机。究其根源,主要有两点。一是特权思想、衙门作风在不同程度上仍然有所反映;二是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应尽的职责担当不够,有瞻前顾后思想。

  (参见《上海蓝皮书 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6)》p102~1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