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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投贷联动业务监管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指出
来源:金融监管蓝皮书  作者:金融监管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6-07-01

  2016年6月24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NIFD)召开“智库讲坛:分层制度下的新三板市场发展与监管”学术研讨会,并发布由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FLR)撰写完成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

  监管蓝皮书指出,近年来兴起的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本质上是以股权投资收益补偿科技创业企业贷款风险损失。作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融资形式创新,投贷联动是符合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政策要求的积极举措,也是银行业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试点推进综合化经营,实现自身转型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监管蓝皮书认为,当前投贷联动的产生和兴起具有经济合理性,要实现安全、稳健发展离不开法律和监管制度安排的必要控制。我国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商业银行业务最优边界的适度外延,必须把握好效率提升和金融稳定的平衡,既要发挥范围经济和业务协同效应的持久动力,实现金融更有效地为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又能防范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和利益冲突。有鉴于此,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与监管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审慎推进原则。从国际实践看,能成功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投贷联动服务的,只是少数具有专属优势的银行。以业界最为著名的美国硅谷银行为例,其成立以来只做四个专长领域的业务,截止2014年末资产规模仅为1000亿元人民币。因此投贷联动市场虽然前景可期,但属于小众市场,当前尤其要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论是否具备条件,一哄而上,为此需要严把准入关。

  第二,专业经营原则。科技企业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科技信贷和投资的专业性,商业银行介入这一领域,在原则上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业务系统,推进机制创新,落实专业化经营。因此,《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创新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形式”。

  第三,风险补偿原则。投贷联动的核心是将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化投资与银行的信贷支持有序对接,并以投资成功后的股权回报或权证增值收入覆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高风险。商业银行资金主要源自存款人,要落实《商业银行法》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原则规定,在投贷联动业务中必须坚持以贷为本,以投补贷,落实风险补偿原则。

  第四,风险隔离原则。投贷联动业务本质上是金融体系中两种性质完全不同业务的有机整合,“投”与“贷”其理念、风险偏好、风险水平等截然不同,为了避免银行科技投资与科技信贷之间的风险传染,监管规则应该要求银行建立防火墙,将二者的风险隔离。

  (参见《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金融监管蓝皮书)p171-17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