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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新三板发展需要强化“四个定位”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指出
来源:金融监管蓝皮书  作者:金融监管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6-07-01

  2016年6月24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NIFD)召开“智库讲坛:分层制度下的新三板市场发展与监管”学术研讨会,并发布由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FLR)撰写完成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

  从2006年新三板试点以来,新三板的发展就有其特定的历史任务,其定位主要是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股份转让以及融资发展,其功能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一是完善直接融资体系,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二是进一步拓展资金融通,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通过新三板市场为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开辟新的市场渠道,可以实行首发融资、定向增发、优先股以及债券融资等。三是构建中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和股份转让系统,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支撑,来促进中小微企业的股份转让,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资产重组。四是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备案制、做市商制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将新三板市场建设成为一个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目标、以备案制为基础机制、以多种转让方式为渠道、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体系。

  根据新三板市场发展的四个功能目标和近期新三板市场出现的问题,其市场定位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强化:

  一是组织定位,是要建立一个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相对独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制度体系,促进挂牌企业的股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让交易,致力于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致力于促进金融交易所的竞争,致力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二是服务对象定位,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挂牌的条件相对较低,适应于企业发展初期的特征,同时致力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在初步发展阶段的融资难题。

  三是交易定位,坚持和完善分层制度、主办券商制度和多元化交易机制,主要是公司挂牌、股份转让,并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以及资产重组等,亦涉及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以及一级半市场。

  四是规范定位,主要是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事中的动态信息披露和监管,以防止新三板备案制和事前监管较弱可能导致的重大投资风险。

  (参见《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金融监管蓝皮书)p1-2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