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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新三板市场“五大问题”亟待解决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指出
来源:金融监管蓝皮书  作者:金融监管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6-07-01

  2016年6月24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NIFD)召开“智库讲坛:分层制度下的新三板市场发展与监管”学术研讨会,并发布由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FLR)撰写完成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

  新三板市场扩容至全国之后,其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经济结构转型、长期股权投资及交易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制,其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但是,由于扩容后的新三板市场发展历程较短,市场核心机制整体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同时,这是一个以备案制为核心的市场体系,给股转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管理或监管问题,新三板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重大的发展中问题。

  一是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定位问题。新三板市场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微企业,目标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但是,在实践中,从事大额融资的主体很多并非是中小微企业,而是私募股权基金,大部分的中小微挂牌企业在新三板的融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新三板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发展定位有待进一步强化。

  二是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作为一个全国性场内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一直没有充分充裕起来,大部分挂牌企业的股份转让甚至是为零,很大一部分挂牌企业前10大股东的股份占比达到100%,只有个别挂牌企业的交易相对活跃。即使是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但是,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仍然匮乏,股份转让功能完善的空间巨大。做市商制度具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做市商的资质要求和做市规范等。

  三是新三板的分层制度问题。2015年新三板分层制度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引入分层制度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流动性问题,同时孵化培育具有巨大发展空间的创新型企业,将新三板市场建设成为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比肩的证券交易市场。2016年5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但是,分层制度的引入是不是能够真正解决流动性问题,是不是能够增加流动性,是不是能够真正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是不是能够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微观结构,仍然值得观察。

  四是新三板市场的转板问题。在《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2015年11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应该“坚持新三板独立市场地位”,“新三板挂牌不是上市的过渡安排,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进向创业板转板试点,探索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对接机制”。在注册制还没有实施之前,创业板上市是需要发审委审核的,那新三板挂牌到向创业板转板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假定未来能够较快实施注册制,创业板与新三板之间的转板机制又是如何?

  最后是投资者适当性问题。新三板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股份转让平台,定位是一个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市场,对于个人投资者设置了500万元的门槛,主要是将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排除在市场之外,这主要是投资者保护的考虑,确实符合中国资本市场投资的个人投资者专业能力较差、从众心理较重以及风险控制较弱的现实情况。从目前的发展看,如何在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市场流动性等之间保持一个有效的平衡,是新三板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参见《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金融监管蓝皮书)p1-2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