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本年度的行政执法一级指标下设6项二级指标和11项三级指标(观测点),内容涵盖执法体制、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管理和执法状况六个方面。本项一级指标总分为120分,各城市的平均分为69.51分,平均得分率为57.93%。在被评估城市中,得分特别高和特别低的较少,超过四分之三的城市集中在50到90分之间。但高分和低分之间差距较大,说明得分较低的城市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得分排在前五位的城市分别是温州市、杭州市、南京市、宁波市和上海市。
此次评估,行政执法体制部分得分率35%,为得分最低的二级指标;行政执法程序部分得分率57.77%,行政执法方式部分得分率72.4%,行政执法责任制部分得分率56.2%,行政执法人员管理部分得分率56.35%,行政执法状况部分得分率57.71%。六项二级指标中只有“行政执法方式”的得分率超过60%。11个具体观测点中,有“执法流程细化情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和“非诉执行申请被否定情况”五项的得分率超过60%。可见,从整体角度而言,被评估的100个城市整体上距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尚有一定距离。
此次评估暴露出行政执法在执法体制、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责任制、人员管理和执法状况上仍存在如下问题:
1.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动作迟缓,部门整合动力不足。
评估显示,被评估城市中完成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二合一”或“三合一”整合(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整合,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整合)的只有17个。某些市政府要求在区县一级完成相关部门整合,但在市一级却没有相应的工作部署。可见,市一级执法力量整合的确困难,这也是大部分市政府对部门整合动力不足的原因之一。
2.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存在漏洞,制度落实有待加强。
(1)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未实现全覆盖和动态调整
被评估城市中,有24个城市在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领域尚未明确建立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已经建立了裁量基准制度的城市中,绝大多数也存在一劳永逸的怠惰思想,只有天津市和温州市2个城市根据法制变化及时更新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未能制定并公布完备的执法流程
被评估城市中,绝大多数城市(96个)公开了本部门的处罚事项,但只有39个城市制定并对外公布了详细完备的流程示意图。其余城市在执法流程上或无规定,或太过粗疏,无法约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也无法为相对人维护权益提供指引。
(3)普遍欠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被评估城市中,大多数城市(76个)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但仅有泰安市和南昌市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使其具体化,余下的城市多数仅限于政策呼吁,尚未建立起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则。
3. 网上执法普及度低、执法结果公示不够规范
被评估城市中,有19个城市网上执法广度及深度较高,38个城市网上执法广度和深度一般,这距离可以网上执法的电子政府目标仍有距离。
另外,在执法结果公示方面,在被评估城市中,76个城市的规划部门实现了执法结果的网上公示,但部分城市在公示结果时存在不规范现象,表现为:(1)公示事项不全;(2)公示信息不完整;(3)公示信息不便于查询。
4. 未普遍建立统一、适度开放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被评估城市中,72个城市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其中仅有25个城市建立涵盖全部执法领域和执法事项的、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另外,仅有少部分城市的执法监督平台能够通过外网登录,其余城市或是单纯依赖行政系统内网,或是需要借助行政机关专门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才能登录。
5. 执法人员培训形式僵化、难以检测培训效果
被评估城市中,有94个城市开展了针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但大多采取传统的讲座模式,仅有17个城市采用了网络课程、案例研习等新颖形式。另外,只有5个城市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从而检测培训效果。
6. 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不力,违法投诉渠道不够畅通
本年度违法投诉体验项下,只有21个城市的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投诉后能够做到及时查处,其他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拖延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另外,在实际体验过程中,调查员发现部分城市在投诉渠道方面存在投诉热线更新不及时、工作时段热线接听人员脱岗、部门间互相推诿等情况。
7.执法决定及非诉执行申请质量不高
2015年度,被评估的城市中共有724份非诉执行申请被法院否定,分布在42个城市。
(二)改进建议
针对本次评估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 省级统一部署,加快部门整合,从根本上解决执法碎片化问题
在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应当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整合食药监、工商及质监三部门的职能,将跨部门综合执法向行政体制结构性改革的纵深方向推进。随着跨部门综合执法经验的累积,此种做法可以推广至文化、生态环保、大农业等传统的职权分割领域。从根本上建立起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2. 以制度为抓手,加强执法过程控制
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需要进一步落实新《纲要》要求的行政裁量基准和执法流程细化制度,并尽快建立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采用执法部门自查与法制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裁量基准全面、细致、实时和公开
在建立全面、细致的裁量基准后,要将裁量基准文本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以便于公众预判违法后果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立后,要随着国家法制和当地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2)精细化设计执法流程
设计执法事项流程时,应当详细地标明每一步骤的功能、行政行为的类别、执法时限要求、执法人员资格及具体执法要求、文书格式、行政相对人享有的特殊权利等事项,制定逻辑清晰、表述准确的流程图中,并附上相关咨询及监督电话。
(3)尽快建立起适合本市需要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市级政府应当抓紧时间制定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法制审核权主体、权责分配、审核流程及结果公布等内容,尽早实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化。
3. 利用科技手段,转变执法方式
(1)分阶段推进网上执法
网上执法不仅意味着要公布执法事项,采取开设查询专栏等便民措施,还应当针对不同事项,逐步开通网上预约办理和网上直接办理。
(2)分门别类公示执法结果,规范信息内容
执法结果公示方面,可参照北京等城市的做法,将执法结果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分别置于专门的公示栏中,便于公众查询。执法部门可以在参考上级部门公示信息范本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格式化的公示信息范本。
4. 加强网络平台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来实现。首先,要建设一个涵盖所有执法部门和执法事项的统一的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其次,通过对执法个案的过程监督,实现从“被动执法”向“及时履职”的转变。最后,要内外网适度整合,实现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的融合,便于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一般监督。
5. 建立多元、长效的法律培训机制
各城市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采取线上学习和线上测评的方式,也可以以知识竞赛、案例评析、场景模拟等方式展开学习。为了调动执法人员学法积极性,有必要将培训结果与参训人员的职业生涯管理相联系。
6. 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反馈机制,倒逼执法部门积极行政
对于公众的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全面登记并逐件反馈。对于日常投诉暴露出的“违法行为易发地段”,执法部门应当树立警示牌或者安排专人现场执法,规范和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7. 加强执法文书合法性内部审查
通过分析被法院否定的非诉执行案件的行政裁定书,评估团队发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及申请本身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的问题。这些现象之所以发生,表面看来是因为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工作不到位,但这种将依法行政的责任全部推到法制部门的观念和做法不可取。依法行政要靠全体执法人员共同努力,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任重道远,要群策群力、取长补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