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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户籍制度改革需要中央政府强势引导制度改革的目标与过程
——《城镇化蓝皮书:中国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报告(2016)》指出
来源:城镇化蓝皮书  作者:城镇化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6-11-23

  2016年11月18日,由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国家行政学院新型城镇化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的《城镇化蓝皮书:中国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在国家行政学院举行。

  蓝皮书指出,无论是就户籍制度的供给主体与执行主体而言,还是就户籍制度的需求主体而言,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都具有“非合作博弈”的特征;加之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在城市的政治地位、自组织能力与谈判能力要远远落后于城市户籍人口与用工企业等既得利益群体,经济主体之间的现有博弈存在明显的博弈困境,显然无法实现各个参与主体的冲突最小化。换句话说,现阶段如果要想实现参与主体的冲突最小化并使得制度改革能够得以顺利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一方面会遭受到特大(大)城市所在地政府、城市用工企业、城市户籍人口等既得利益集团的激烈反对,另一方面又迫切需要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来自行削减自身的既得利益,这就出现了理论逻辑中制度改革的“制度悖论”。这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步履维艰的根本原因所在。

  既然改革存在明显的利益不一致,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须突出利益协调与重组,在冲突最小化的过程中寻找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改革方案,通过构建顶层约束机制、大城市的联动机制、公共服务供给的成本分摊机制以及其它一系列的措施,确保户籍利益协调与重组的全面落实。这是现阶段深化和推进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其一,构建一个可行的约束机制。要强化国家在协调不同群体利益之间的建设作用,中央政府要通过强制性干预措施矫正制度执行主体的利益分配,尤其是特大(大)城市“一边倒”的利益分配格局,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全面落实户籍改革过程中的权力配置与利益重组,完善自上而下的约束机制。其二,中央政府推动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直辖市等特大(大)型城市,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的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同步协调推进户籍制度的地方改革。其三,逐步矫正政府的资源投入主要集中于特大(大)城市的偏好,引导社会投资向以县城为重点的中小城镇聚集,全面加快中小城镇的发展并以此为基础提升非农就业的机会,逐步加大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中小城镇与特大(大)城市在义务教育、基础医疗、福利救助、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异,以基本服务均等化来提升中小城镇的户口“含金量”,从而吸引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在这些城镇的聚集。其四,构建利益分配与重组的成本分摊机制。针对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明确中央政府、所在地政府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支出责任。这种责任的明确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划分原则上,而是需要做到支出责任细化,具体到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每一项支出,中央政府应支出多少、所在地政府需要支付多少、其他社会成员应该承担多少,建立一个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其五,中央政府要以更大的力度、更高的高度推进更为全面的配套改革,包括改革就业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经济产能布局等。

  (参见《城镇化蓝皮书:中国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报告(2016)》》p189-200,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