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交易
碳交易的理论基础源于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目的之一是讨论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最优,使外部性因素内部化。明晰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具有决定性作用,产权界定得清楚,人们就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从而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这个原理,在碳交易的引入和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首次在国家层面实现了碳排放空间的初步确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附件一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附件一国家随即在对碳排放主体排放值核算并在逐年排放数据积累的基础上,结合所在行业的碳排放基准线,最终确定企业、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等不同排放主体的排放限额,从而在排放主体的微观层面完成了最终的确权。
由于大气温室效应是全球性的,因此温室气体的排放超越了地理界限,无论在何地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它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都是一样的。然而,不同地理位置的微观主体,由于发展程度、技术水平和经济规模等因素,减排成本具有很大差异,尤其是在排放权明晰到微观主体层面后,对排放权的市场交易需求也被激活了。二氧化碳减排量作为一种特殊权益,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排放主体之间的交易对象,减排成本高或者达不到排放限额要求的企业可通过碳交易的方式,使得企业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排放限额,从而达到总体减排成本最低,最终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除了明晰碳排放的产权,《京都议定书》还具体规定了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碳交易机制,通过明晰交易规则,在制度层面将交易成本进行了最小化。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碳交易应运而生。简言之,碳交易就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购买碳减排信用或碳排放配额进行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
(二)碳市场碳
市场是碳交易活动及其所需支持环境的集合和载体,是由包括交易主体、交易产品、交易流程、交易活动及监管活动等在内的核心要素所组成的规则化体系。国际主流碳市场是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形成的,《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了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碳交易机制,同时形成了相应的碳交易市场。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碳市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交易主体承担减排义务的性质,可以分为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根据强制的程度差别,还可以具体分为双强制市场(强制加入强制减排)、单强制市场(自愿加入强制减排)和零强制市场(自愿加入自愿减排)三类。(本报告将双强制市场归为强制碳市场,把单强制和零强制两类都归为自愿碳市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还可以把国际碳市场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两类,前者交易的是总量控制目标下的碳配额,后者交易的则是基于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在国际碳市场上,配额交易是主流,包括现货、期货及期权等产品在内的交易量占了绝大多数,项目市场往往作为配额市场的补充而参与交易活动。大致说来,配额市场与强制市场往往是重叠的,项目市场大多属于自愿市场。
按照碳市场发展的内在逻辑,大致可以分为项目级碳市场、商品化碳市场和金融级碳市场三个阶段。不同发展阶段的碳市场,交易产品也是不同的:碳项目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整个项目的减排量,碳商品市场的交易产品则是项目减排量拆分后的碳现货,而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产品则包括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就交易活动的参与者而言,国际碳市场的供给方包括项目开发商、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技术开发转让商等;需求方包括履约买家、自愿买家、国际金融组织、碳基金、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等。
(三)碳金融
如上所述,碳金融是碳市场的高级阶段,也是碳交易活动的发展方向,碳交易市场的存在则是碳金融的基础和前提。概略言之,可以将碳金融理解为,基于碳交易市场,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主流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引入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产品,并形成规模化交易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
由于金融发育程度很高,欧美碳市场建立伊始就直接切入了碳商品市场和碳金融市场。欧美等发达国家依托本国强有力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参与,已推出碳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一系列金融产品。以2009年为例,配额市场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市场交易额高达1185亿美元,占全球碳市场总交易额的82%,其中期货交易以73%的市场份额占EU ETS交易额的绝大部分。可见碳金融在碳市场的交易规模上所占比重最大。印度虽然没有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也基于欧盟配额等现货产品推出了碳期货等碳金融产品,从而比中国更深程度地参与到了国际碳市场的交易活动之中。碳金融是国际碳市场的主流,也是中国碳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