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设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其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帮助发达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减排承诺。从1997年的《议定书》,到2001年的《马拉喀什协定》,到2004年第一个CDM注册成功,再到目前超过2300个CDM项目注册成功,CDM经历了从概念的提出,到基本规则的明确,再到项目实践的极大丰富以及规则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等过程。目前,国际社会正在谈判2012年之后包括CDM规则在内的国际气候制度,回顾CDM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有助于更加清晰地把握未来规则的正确发展方向。
一 CDM的发展现状
总体而言,CDM在国际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降低发达国家履行《议定书》下减排义务的成本、促进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国均非常重视参与CDM合作。
(一)全球CDM市场的发展
截至2010年8月31日,全球共有2344个CDM项目注册成功,分布在69个国家内,预计年减排量约3.8亿吨CO2当量;169个项目在注册过程中,分别处在申请注册、复审请求、复审、修改等不同状态;49个项目被主动撤回;172个项目被CDM执行理事会(EB)拒绝;160个项目被指定经营实体(DOE)出具了负面审定意见;722个项目被DOE终止审定;还有2930个项目处在审定过程中;共有759个项目被签发了减排量,约4.3亿吨CO2当量。CDM项目所签发的减排量中,2%要上交联合国,用于适应基金目的。到2010年9月9日为止,CDM项目为适应基金目的提交的减排指标已经达到了近900万吨CO2当量,市场价值超过了1亿欧元。这是目前适应基金的最主要资金来源。
(二)中国CDM市场的发展
中国在CDM国际市场中占据着较大的份额,为国际CDM市场的活跃作出了巨大贡献。截止到2010年7月29日,我国已经批准了2640个CDM项目,预计年减排量约4.7亿吨CO2当量。从项目数量来看,所批准项目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70.30%,节能和提高能效占18.11%,甲烷回收利用占6.63%,其他类型占4.96%。从减排量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47.85%,节能和提高能效占15.96%,HFC-23减排类项目占13.77%,甲烷回收利用占10.57%,燃料替代占5.24%,N2O分解占5.13%。
CDM项目也对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已经注册的CDM项目主要分布在水电、风电、工业废气和余热的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气和煤层气回收利用等我国政府大力鼓励的领域。经估算,我国已注册的CDM项目每年所避免的化石燃料消耗约50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2010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5%左右。仅已注册的发电CDM项目每年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分别达28万吨和18万吨。
二 CDM发展面临的挑战
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CDM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对现有CDM体系的批评也越来越多,CDM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系统效率低下;(2)决策的透明性、一致性和公平性有待提高;(3)项目审定/注册/核证/签发中的不确定性较大;(4)市场需求和价格波动;(5)项目的区域分布不均衡;(6)2012年之后规则的不确定性较大。
三 CDM的未来发展
随着具体项目实践的增加以及新问题的不断出现,CDM规则实际上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中。规则改革或者调整主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层面以及EB层面。缔约方会议是CDM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不可能就一些细化规则做出决定,仅能就一些重大问题给出指导意见,并要求EB或者秘书处等去执行。根据《马拉喀什协定》,EB负责CDM运行的日常监管,负责制定具体的规则以及监督相关规则的履行,在CDM改革中,尤其是一般性的改革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以时间作为改革的界限,则目前的CDM改革可以划分为2012年之前的改革和2012年之后的改革。2012年之前的改革基本是在《马拉喀什协定》的大框架下进行,缔约方会议和EB均参与其中;2012年之后的改革则不必受《马拉喀什协定》框架的约束,相关讨论目前主要在缔约方会议于2005年设立的《议定书》特设工作组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