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6年12月8日,由云南大学大湄公河次区域研究中心、周边外交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16年《大湄公河次区域蓝皮书》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分析和展望了2015~2016年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结合“澜湄合作机制”建设等新形势就我国进一步推动次区域合作深入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并正式发布了2016年大湄公河次区域蓝皮书《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发展报告(2016)》。
湄公河五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是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重点对象。2016年3月,在海南三亚召开的“澜湄机制”首次领导人会议上,六国共同发表了《澜沧江—湄公河国家产能合作联合声明》,一致同意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框架和发展实际,依托交通互联互通和产业集聚区平台,优先推进电力、电网、汽车、冶金、建材、配套工业、轻工纺织、医疗设备、信息通信、轨道交通、水路交通、航空运输、装备制造、可再生能源、农业以及农产品和水产加工等领域的产能合作。 这表明了澜湄六国通过开展产能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强烈愿望,也意味着我国与湄公河各国的产能合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但由于湄公河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化程度普遍较低,国力相对弱小,我国与各国的产能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合作规模有限,加之我国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经验不足,导致我国与湄公河各国产能合作存在制度化建设较为缺乏,与各国的需求对接不够,对制度环境了解不够,对各国产能合作的风险认识不足等诸多问题。
现阶段要通过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湄公河国家的国际产能合作机制;注重与湄公河各国产能合作需求的有效对接;充分利用境外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平台;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确定一批早期收获项目;创新国际产能合作模式,尝试“建营一体化”新模式;设立多边或双边的产能合作基金,为合作项目提供资金保障;深入研究湄公河国家的产能合作环境;充分汲取发达国家在国际产能合作中的经验教训等途径进一步推进与湄公河各国的产能合作,助推“一带一路”与澜湄合作建设。
(参见《大湄公河次区域蓝皮书: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发展报告(2016)》“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与湄公河地区国家的产能合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