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7年5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的《金融信息服务蓝皮书: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发展报告(2017)》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信息服务在向互联网转移,互联网应用发展也直接促进了金融信息服务需求,改变了其信息获取、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方式,金融信息服务内容也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但金融信息服务向互联网的转移不等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也不等于金融信息服务,二者密切联系,但在发展背景、基本含义、发展内容、业务模式等各个方面,二者都有显著区别。
(一)含义不同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最早是谢平谢平、邹传伟在2012年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的专题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在此之前,国内外学术界和金融行业并没有正式的“互联网金融”提法。“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提出之后,由于其内涵与业务同以往的电子金融、电子银行等往往难以区分,因而业界和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广泛认可的定义,但是对于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较为统一的认识。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在2014年4月29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对互联网金融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
金融信息服务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是近年来的新兴行业,其服务内容包括金融资讯、金融数据、信息交流等。我国国内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主要包括两部分,首先是我国国内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其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国外机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演变成网络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借助互联网工具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有效的金融信息。
(二)发展背景不同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要远远短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主要有两点:一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通信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促使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深度融合;二是国家大力推行“互联网+”政策,“互联网+”政策鼓励互联网渗透到各行业,实现深度融合,借助互联网技术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信息服务出现的背景是为了促进金融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发展。西方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对于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的建设,而我国的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则发展较为缓慢。但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及随后发生的欧债危机,给各国敲响了警钟,要想维持金融体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就必须要重视金融信息的收集,完善金融信息服务市场。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金融产业化和产业金融化日趋明显,金融产品创新和互联网技术创新促进了金融信息服务的大发展。传统金融机构日益重视金融信息引导作用和服务能力建设;社会资本大量进入,市场主体活力得到有效激发,多样化的市场主体结构和市场化的产业发展形态初步形成;产品和服务呈多样化发展态势,产业链逐步完善,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影响力大幅提升,对金融发展的引领作用显著增强。
(三)业务模式不同
2014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模式进行了归类,主要包括以下六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互联网支付,典型代表是支付宝;第二种形式为P2P网络借贷,典型代表是人人贷;第三种形式为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金融;第四种形式为众筹融资,典型代表是天使汇;第五种形式为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典型代表是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第六种形式为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典型代表是余额宝和天天基金网。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P2P领域出现的欺诈跑路等事件频发,监管层逐渐收紧政策,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未来互联网金融将在规范与创新之间继续发展。
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一是服务内容,如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提供的资讯和数据等信息;二是服务对象,如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等;三是服务提供渠道,包括柜台、电脑终端、手机终端等。金融信息服务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地提供金融资讯和金融数据,另一种是在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基础之上衍生出一定的其他业务,包括培训教育、交易工具和平台等。
蓝皮书同时指出,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社会资本纷纷涌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信息服务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大量实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互联网金融为幌子,虚假宣传,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借贷中介业务等,成为金融信息服务领域问题高发领域之一。互联网金融专项治理工作表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由于金融信息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依托金融业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同样也离不开互联网金融。
(参见《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发展报告(2017)》p219-22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