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2017年6月19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NIFD)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
金融科技将给监管体系带来重大挑战。与传统金融不同,甚至与互联网金融亦有所不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与产品的供给、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内部风险管理、产品服务定价以及金融服务时空约束等都可能产生实质性改变。
首先,金融监管当局对于金融科技及其监管的理念尚未理清。从过去3-4年的监管实践上看,在一个被动式的监管框架下,监管当局对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金融科技的本质、监管科技的内涵等仍然有较大的深入研究和深化认识的空间。金融科技的形态将如何表现、科技与金融融合机制是如何演进的、风险的环节在哪里、传染的渠道有哪些,对于主动型监管体系和监管者而言,仍然是有待研究的基础任务。
其次,金融科技的多变性与专业性使得金融监管难度急剧加大。以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支撑的金融科技,将可能深入影响金融服务范式、风险定价机制和风险管控模式,使得金融行业未来发展充满了不确定性。金融监管是消减金融风险、弥补市场失灵、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基础保障,但是,面对重大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可能难以匹配相关的高度虚拟化、网络化、分布式的金融科技体系,信息技术、认识水平、监管能力以及技术资源等都对主动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后,金融科技混业趋势与分业监管模式的制度性错配。金融科技依托新的技术特别是分布式技术使得未来金融科技平台十分扁平,同时天生具有跨界和混业经营的特征,综合化运作的趋势极为明显。金融科技可能跨越时空限制在不同领域、不同市场开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混业特征更加明显,同时也使得风险的内在关联性以及跨界关联性大大提升,金融风险空间传染并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在提升。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然是以分业监管为主的体系,同时以机构监管作为支撑,“谁的孩子谁抱走”,在金融创新的监管上缺乏较为有效的协调机制,这可能导致日益严重的混业经营趋势与边界明晰的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
(参见《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金融监管蓝皮书)p1-3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