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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制度要把握三大核心要素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7)》指出
来源:养老金融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7-10-12

  2017年9月23日,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养老金融蓝皮书: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7)》。

  养老金体系主要包括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从我国实践来看,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第二支柱的企(职)年金发展缓慢,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尚未建立,国家养老资产储备严重不足,养老金制度发展不均衡,远期面临巨大可持续压力。因此,加快建立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已迫在眉睫。

  在第三支柱发展过程中,须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把握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制度设计的三大核心要素:

  第一,税收递延优惠是第三支柱发展根本动力。结合国际发展经验和我国实际,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必须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其基本原则是领取阶段的税收负担应当低于缴费和投资阶段的税收优惠之和;同时,税收优惠用采取限额制而非比例制,建议我国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优惠额度上限为每月1000元为宜;此外,应考虑将第二、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打通,在领取阶段参考收入所得税机制以鼓励分期领取。通过这种方式,既实现了对所有参加者的税收激励,有利于提高参与率,又体现了第三支柱对工资较低者的税收优惠倾斜,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有助于促进养老公平。

  第二,账户制是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基础建制理念。一方面,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应具有唯一性,可以考虑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为登记识别信息,每名参加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养老金账户,以此保证账户唯一性,便于通过一个账户核算税收优惠情况;另一方面,账户设立应该具有高度便利性和灵活性,银行、证券公司等都可以成为账户设立载体;此外,应设立账户底层信息平台,账户制的核心之一是实现交易积累和税收征收,可以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证登)作为第三支柱数据记录和交互的底层平台。

  第三,投资渠道多元化是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必由之路。一方面,要建立产品准入制度,建议由第三支柱涉及的相关部门建立合格产品准入制度,凡是拟进入第三支柱养老金账户选择范围的产品,都应该经过评估方可纳入,参加者在该产品范围内自由选择;另一方面,将银行、基金、保险等多类养老金融产品纳入选择范围,为不同风险偏好的人群提供差异化的养老金融产品选择,从而促进个人效用最大化;此外,应建立默认投资工具机制,如目标日期基金(TDF)、目标风险基金(TRF)、专业管理账户、类似平衡基金的投资组合等。

  (参见《养老金融蓝皮书: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7)》p59-6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