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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与政策

    作者:彭近新 出版时间:2011年12月
    摘要:本报告论述了中国在绿色低碳发展转型中,尽管缺乏绿色低碳发展专门法律,但现有环境、经济和能源领域许多相关法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支持,许多经济政策对绿色低碳发展发挥着激励作用。报告最后建议中国尽快将绿色低碳发展立法提到国家立法议程。

    1992年6月,应邀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高峰会议的中国政府李鹏总理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随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程序规定,批准加入该项公约,这表明中国踏上了与国际社会一道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征程。

    2007年9月和2009年9月,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高峰会议和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讲话中宣布:中国“主张发展低碳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2007年9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计划》。2009年8月,中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提出中国“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上述主张和决议,标志着中国正在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

    一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环境法律

    国际社会和学界对绿色低碳发展尚无确切统一定义,作者在多年研究基础上,归纳提炼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在能源领域:构建“三降低”的低碳能源结构,即降低高碳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降低碳排放总量和单位GDP碳排放强度。

    二是在经济领域:立足于“两个友好”新经济发展模式,即立足环境友好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立足气候友好的开发利用低碳能源和低碳技术。

    三是在环境领域:坚持走“三个促进”的环境友好道路,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促进生态安全。

    四是在发展领域:遵循“两个双高”的可持续发展,即资源能源高效率、产出高效率的生产方式;生活质量高、文明舒适程度高的消费模式。

    总之,绿色低碳发展最终目的在于引导和激励人们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气候稳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中国环境法律是规范和约束政府、机构、企业和公众环境行为的准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确定性。法律通过具体的条款规定,对政府、企业、公众的环境行为作出明确规范。第二,约束性。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不可抗拒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法人和自然人必须遵守。第三,惩戒性。法人和自然人一旦违背环境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过实践检验成功而有效的环境政策,按照立法程序将被纳入环境法律,因此,环境法律是环境政策成熟化、长效化、固定化和机制化的体现。

    尽管中国至今尚未制定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门法,但中国不乏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法律。在环境法律领域,尽管当初立法宗旨并不一定指向绿色低碳发展,但环境法律许多实体规定却对绿色低碳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中国现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环境法律;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数十件环境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环境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从总体上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下面仅对绿色低碳发展最直接有关法律进行简要论述。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本法最早于1984年制定,分别于1998年、2000年两次修订。

    中国70%的能源依赖煤炭,大气中的70%SO2和80%CO2来自煤炭燃烧,虽然本法宗旨是“防治大气污染”,但控制SO2排放的法律许多规定,同时有利于降低CO2排放,对CO2减排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特别是以下条款的明确规定:

    1.鼓励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

    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2.创设提高能源效率的限期淘汰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改进城市能源结构和推广清洁能源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4.鼓励支持洁净煤技术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5.服务行业和民用生活推广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