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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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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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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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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排放权交易

    作者:王靖 出版时间:2011年12月
    摘要:根据由UNFCCC确立、《京都议定书》重申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国尚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然而自2005年以来,我国政府已发布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我国的碳市场以CDM为主、小规模的自愿减排市场为辅。截至2011年9月,我国在联合国已注册的CDM项目预计年减排量约为3。3亿tCO2e,已获签发减排量4。26亿tCO2e,其中发改委批准CDM项目达3240个,联合国EB注册CDM项目1581个、获签CDM项目547个,项目类型主要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等。我国也已开展了一些自愿减排项目,但数量少、规模小,自愿减排市场仍处在初步尝试阶段。2008年下半年,我国成立了三大碳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随后,其他省份也开始纷纷建立交易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已建成的排放权交易平台近20家,同时在一些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综合国际碳市场建设的经验,得出我国建设碳市场的四点启示:一是碳市场建设推动了低碳产业发展;二是政府的角色和定位是碳市场发展的关键;三是期货交易的推出有利于稳定碳排放权的价格;四是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碳市场建设的基础。为贯彻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建立碳市场的总体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尽快出台我国减排量计量标准,为将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做好准备;二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减排量登记平台,为金融机构开发以减排量为基础的金融产品打下基础;三是大力推动碳盘查工作,建立碳排放数据库,为排放限额的设定、排放配额的分配以及节能减排的推进提供科学的、可靠的数据支持;四是积极完善碳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工业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日益迫切,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指令与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难以解决成本、效率等问题。近年来,运用排放权交易机制(限排与交易,Cap and Trade)促进节能减排逐渐成为国际潮流。

    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国际公约为依据,以市场机制为手段,以温室气体为交易产品的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其计算单位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碳交易的核心原理是,设定排放总量目标,确立排放权的稀缺性,通过无偿(配给)或有偿(拍卖)的方式分配排放配额(一级市场),依托有效的监测体系、核证体系,实现供需信息公开化,依托公平可靠的交易平台、灵活高效的交易机制(二级市场)实现环境资源的商品化,通过金融机构的参与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发挥市场的定价与资源配置功能,降低节能减排成本,提高低碳发展效率。

    国际碳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强制市场和自愿市场。强制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减排目标,又可以分成两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排与交易”(Cap and Trade)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分配的减排配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二是基于项目的减排量交易,买家向可证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量,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JI)。自愿市场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环保道德、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虽然自愿减排市场缺乏统一管理,但是机制灵活,从申请、审核、交易到颁发所需时间相对更短,价格也较低,主要被用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及品牌建设等目的。目前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所占碳交易额的比例很小,不过市场潜力巨大。

    欧美实践证明,设定排放限额、建立配额交易、创新相关金融工具是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途径。相比之下,我国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政策体系尚未建立,但是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空间及碳减排潜力是巨大的。本报告通过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梳理,对国内外碳市场发展及国内碳交易平台建设的分析,提出建设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几点建议,展望2012年我国碳市场的发展。

    一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演变

    根据由UNFCCC确立、《京都议定书》重申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国尚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然而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先后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采取了一系列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0年10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了我国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汇总

    续表

    梳理近几年政府颁布的文件及有关领导人的发言可以看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和建设碳交易市场的政府主导力量正在逐步强化,全国各地正在部署低碳经济发展工作,积极构建碳交易市场。

    二 我国碳交易现状分析

    作为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应方,我国的碳市场以CDM为主、小规模的自愿减排市场为辅。近几年我国碳市场增长迅速,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

    (一)清洁发展机制(CDM)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跨界进行温室气体减排三种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实施CDM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目前,我国已成为CER的最大供应国,并且这一趋势仍在扩大。截至2011年9月,我国在联合国已注册项目的预计年减排量约3.3亿tCO2e,已获签发减排量为4.26亿tCO2e,其中发改委批准项目达3240个,联合国EB注册项目1581个,获签项目547个。如图1、图2、图3、图4和表2、表3所示。

    图1 各东道国已注册CDM项目的预计年减排量比例(总量:516434333CO2e)

    图2 东道国已注册的CDM项目数量比例(总数:3454个)

    图3 各东道国已签发项目的年减排量比例(总量:736191506CO2e)

    图3 各东道国已签发项目的年减排量比例(总量:7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