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1年12月 |
一 低碳绿色发展规划的中国实践
在中国,低碳与绿色两个概念及相关实践是密不可分的。低碳常常作为绿色发展的具体内容而置于绿色发展规划之中。狭义的绿色发展是指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思想的提出,对绿色发展概念赋予更为广泛的内涵。广义的绿色发展必须符合生态文明思想,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对于这样一个官方色彩颇为明显的定义,学者可以从学术的角度进行补充、修正,但它大体上反映了中国绿色发展的实践。
近年来绿色发展规划实践一般是地方政府为了在所辖区范围内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而制定的符合生态文明思想的资源、环境和产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行为,绿色发展规划在保障公共物品提供的同时,引导私营部门和公民行为走向绿色发展。开始于2008年的保定市低碳发展规划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和发展的。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起始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1],可以认为是第一个指导全球范围进行绿色发展规划的纲领性文件,为各国家和地区制定各自的《21世纪议程》指明了方向。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绿色发展规划的国家。其后不久,中国地方政府也陆续制定了区域发展的《21世纪议程》。科技部为此专门成立了“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全国范围的规划。《中国21世纪议程》[2]的制定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促使可持续发展概念逐步融入国家发展规划的不同方面。然而,由于发展观念和方式的限制,绿色发展的理念多限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部门行为[3],并未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因而,在实施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2011年开始实施的“十二五”规划被认为是中国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绿色五年发展规划。[4]
在地方层面,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推动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而制定的发展规划近年来进展迅速。按照国家要求,广东等部分省份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行动计划。在2008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5]。2011年秋天,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将出台[6],但地方政府的循环经济规划和试点早已蓬勃展开。贵阳市早在2003年前就已经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开展了相应的试点工作[7]。北京市、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都在“十一五”期间即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在低碳发展方面,2009年,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城市低碳发展规划[8]。其后,吉林市、沈阳市、苏州市、山东省、广东省等也相继研究制定了不同层面、不同详细程度的低碳发展规划。无论其称谓如何,这些规划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地方在实践绿色发展理念上的探索和努力。总结已有的地方绿色发展规划的特征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行国际比较,以及在理论上提炼和升华。
迄今为止的地方绿色发展规划包括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可持续发展规划、21世纪前十年兴起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近几年来开展的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行动计划、低碳发展规划等。这些名目繁多的规划又可以大体分为总体规划、部门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种类型。
1.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一个地区的绿色发展进行全面的谋划、设计和布局。贵阳市2003年《贵阳市循环经济型生态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09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复的《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国函〔2009〕150号),《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以及保定市“低碳发展规划”是总体规划中的典型。此外,地区绿色发展战略规划也属于总体规划之类。现阶段中国绿色发展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多属于此类规划。
2.部门规划
部门规划是针对特定部门而制定的绿色发展规划。有些部门,如农业和林业,本身的发展就是国家和地区绿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该部门的规划便顺理成章是部门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