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12月 |
在欧洲,碳排放交易是气候和环境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最初尝试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之后,各种各样的交易许可管制也相继出现,大部分在美国。尽管碳排放交易具有某种与碳排放税相类似的假设,但是当设计环境保护政策时,它却能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灵活性。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世界范围内最大的GHG管制体系,始于2005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显示,利用碳排放交易可以成功地激励企业减少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中国选定的5省8市低碳发展试点项目(LCDPP)中碳排放交易也处于中心地位。
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使用最小成本来实现一个给定的减排目标的方法。Pigou(1920)提出一种思想,使用一种税来减少经济活动对人类的副作用,如环境污染。该种税可以被设计,以便尽可能减少污染的负面影响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危害,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福利。在庇古税的情况下,由于污染者边际减排成本是未知的,因此我们事先并不知道实现减排的实际成本。碳排放交易可以被视为对碳排放量征收庇古税的对应面。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中,政策制定者外生地规定一个污染物的总限额并将许可额度分配到每个污染物排放单位。被监管企业之间可以自由买卖碳排放许可权。因此,市场上出现了每一单位碳排放量的价格。Crocker(1966)和Dales(1968)讨论了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情况下可交易的许可权问题。Baumol和Oates(1971)以及Montgomery(1972)从理论上证明了交易许可权的监管可以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即能够在一个给定的外生总量限制下以最小成本削减各种来源的污水排放量或者碳排放量。课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间的基本区别是,在征税的情况下,政策制定者规定单位排放量的价格;而在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情况下,政策制定者规定允许排放量的总额。根据Downing和White(1986)的研究,这两种体系均可以为排放者的绿色创新提供足够的激励,并有效地减少排放。
一 碳排放交易设计
排量控制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在一段时间内,管制者对整个经济体(或被监管区域)规定了一个允许排放量的固定数额。该数量限制通常被称为“上限”。限制排放的时期通常被称为“履约期间”或“承诺期”。为了保证不超过整体限额,管制者向每个排放单位分配许可权。这些许可权被分配给被监管实体,而且每个排放单位必须向监管者反馈许可权的执行情况。
(一)许可权的分配
许可权可以被监管者出售或拍卖,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费分配(被称为“不追溯”)。在出售或拍卖的情况下,监管者获得的收益可以被“再循环”或“重新分配”,例如抵消其他税收。结果表明,收益再循环与非再循环相比能够增加社会福利(Goulder等,1997)。相反对于被监管实体许可权的无偿分配(不追溯)是一种隐性补贴。许可权的分配通过对交易体系中的排放权定价来影响减排成本在企业、部门和家庭之间的分布。许可权被拍卖的情况下,具有稀缺性的租金流向政府,分配的结果大体上与排放税相同。许可权不追溯的情况下,稀缺性租金流向企业。这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激励来接受排放的强制执行约束。然而,在一般假设下,许可权的分配对市场上许可权的价格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如果获得免费配额的公司知道机会成本的大小,那么将会导致这些公司对市场价格下的免费分配不予重视。
(二)时间维度下的碳排放交易
虽然履约在一定期限(如一年)内执行,这意味着被监管实体在履约期期末必须提交已核准排放许可权的执行情况,但是在履约期间内排放权的买卖能够增加交易体系的灵活性。当被监管实体被允许持有在未来履约的许可权时,许可权的信贷业务产生了。当许可权信贷被允许时,许可权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可以设计一些特殊信贷产品,如期货或期权。信贷业务不仅可以出现在受管制实体或中介机构的层面,而且可以产生于监管机构的层面。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时机进行许可权的信贷业务并建立许可权储备。如果许可权被无偿分配,就需要一种储备来为新加入监管的企业提供免费配额。如果许可权被拍卖或出售给被监管实体,监管机构可以建立一个许可权的储备,在高需求时期向市场出售额外的许可权,以避免价格过度向上波动。借入的情况与售出的情况相反。在这种情况下,从未来履约期借入许可权用于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