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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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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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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组织化与湖南现代农业的发展

    作者:刘茂松 刘励敏 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摘要:本文先分析了农民生产经营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对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案例调查进行了分析,对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了建议。

    农民组织化是实施农业现代化战略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安排,而自愿性合作则是尚处于小农经济状态的中国农业实现农民组织化的必由之路。现在看来,在工业社会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有效运用现代工业组织形式促进农民间的联合,逐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高效化。这是目前我国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基于此,我们在承担国家社科规划课题“我国农业小部门化时期现代农业的战略地位与发展对策”的研究过程中,对农民组织化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查和研究。

    一 农民生产经营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

    为了解决分散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广大农民群众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兴办了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走自愿合作生产经营的道路,成为连接农户与市场、农户与企业、农户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截至2010年6月底,仅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达到31万家,实有入社农户26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而且产业分布广,辐射领域不断拓展。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现阶段我国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运行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有以下6种具体形式。

    (1)信息中介型——合作组织+农户:信息中介型组织形式,合作组织(协会)对于农家的农产品不进行加工、销售等任何经济行为,而是向农户提供农产品买卖信息、交易场所和生产技术的指导等。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并不存在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

    (2)收购加工型——合作组织(工厂)+农户:这是一种合作组织和其所有的企业收购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再通过合作组织(主要是合作社办的加工企业)深加工成农业制成品向市场销售的组织方式。合作组织再按社员成员户的股金额度分配利润,使农户能分享到农产品工业加工环节的利润。

    (3)代理型——合作组织+农户:合作组织以代理人的形式按一定的标准和约定,以优惠价或保护价从农家采购农产品,然后统一向市场出售。其中专业合作社还要按社员成员户的交售额返还利润。

    (4)交易型——企业+农户:企业和农户之间签订生产和收购合约。农户按企业对农产品的品种、质量、用药、施肥等栽培标准进行生产,然后企业按收购合约中规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格对农产品进行收购。在这里,农业企业与基地相结合是比较理想的经营模式,农户的利益能得到比较好的实现,可比较好地形成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大工业生产。而公司简单地与农户结合的模式,主要是一种单纯的交易关系,往往由于市场的变化而导致两者结合关系的不稳固。

    (5)合作交易型——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介于企业和农户之间。合作社按企业的标准对农户进行统一管理,并向农户统一提供技术和经营管理指导,农户将所生产的农产品交售给合作社。合作社和企业之间签订购销合约,企业按合约规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格收购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后向市场出售。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通过合作社可以一次和大量的农户进行交易,以得到稳定的货源,降低其成本。对农户来说,通过合作社能够提高同企业的交涉和谈判能力,以防止强势企业对弱势农户的剥夺,维护农户的经济利益。

    (6)农田共同开发型:合作组织和企业通过签订合约对农地进行共同开发。农户和合作组织之间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农户的农地都集中起来,由企业对农田施行统一管理,进而实现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种植和养殖,或者建立农业加工基地和观光农庄。

    前3种组织形态可称为农户横向合作型,这是指两个以上的农户为了抵御市场的风险和实现互利的目的,通过资金、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联合起来组建合作组织;第4种组织形态也可称为纵向契约型,指农户与农业加工企业签订生产和销售合约,农户从事专业的农业生产,而企业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和信息技术指导,然后按一定标准收购农户的农产品,是通过企业联结小农走向大市场的组织制度安排。最后两种组织形态可称为复合型的产业组织,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都能比较充分地发挥,农户的主权和利益也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农户横向合作型和纵向契约型方式交叉组合将有可能向复合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二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案例调查分析

    我们从2006年9月到2009年6月先后在省内实地调查了20个农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