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2月 |
一 关于服务业的分类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服务化,服务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成为一国竞争力评价的重要指标。但与现实发展情况不相称的是,直到目前为止,关于服务以及服务业的理论内涵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各种分歧的存在一方面体现了服务产业本身的复杂性,如服务的无形性、异质性、即时性、不可储藏性等构成了服务区别于传统商品的重要特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不同步,至少从目前来看,关于服务经济的理论研究要明显滞后于服务业的发展实践。
服务内涵的纷争除了缘于服务本身的复杂性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服务业包含了五花八门的各种类别的行业。因为这个原因,服务业分类同样是一个众说纷纭、难以统一的问题。由于不同服务行业在产业性质、功能、技术要求以及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从不同角度入手可以对服务业作出截然不同的分类。比如说,Singelmann(1978)根据不同服务行业的功能将服务业分为流通服务、生产者服务、社会服务、个人服务;Bacon & Eltis(1976)根据服务的来源将服务分为市场与非市场服务(non-market servics),分别是指由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提供的服务;Katouzian(1970)根据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在罗斯托经济发展阶段理论的基础上将服务业分为新兴服务业、补充性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但是,服务业分类问题并不是服务经济理论研究的关键所在,Daniels(1993)曾明确指出,过分强调服务的界定与分类是对服务业研究的一种误解。
本文基于格鲁伯和沃克(1989)对服务的分类方法,将服务业分为生产性/者服务业(Producer services industries)、消费性/者服务业(Consumer services industries)和政府/公共服务业三类。其理论基础在于,“每一服务范畴适用一种显然不同的经济作用,对每一类的需求决定于一些大不相同的力量,大到足以证明分别进行分析性的和实证性的论证是有充分根据的”。这里,消费性服务是指消费者在私营市场购买的服务;政府服务主要是由政府为消费者使用而提供的服务;生产性服务是指生产者在私营市场购买的服务,用于商品和服务的进一步生产,也称作中间(投入)服务。在这三类服务业中,一般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是在1966年由格林菲尔德在研究服务业及其分类时提出的(Greenfield,1966),该类服务业往往是大多数文献研究的重点。[1]不过从思想渊源来看,关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论述可以追溯到配第和克拉克在揭示经济进步过程中劳动力结构演进规律时对服务业所进行的分析。
尽管可以从供需角度对服务业作出上述区分,或者仅就内涵而言也能对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给出较为明确的界定,[2]但从实际统计口径来看,却很难基于各国各自的产业分类标准把这三类服务业完全分开。比如金融业在各国大都作为一个独立的服务行业,在增加值和就业等方面有行业整体的统计数据,但提供给企业的金融服务往往属于生产性服务,而提供给个人的则更多属于消费性服务。因此,如何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服务进行分离就成为定量分析中的一个难题,该问题在房地产、批发与零售等行业中同样存在。对于一些生产性服务业的服务对象不仅仅局限于企业,还有部分服务被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生产性服务与消费性服务的区别不仅仅在服务自身的功能和特性上,还应该从其经济目的出发进行考察。以餐饮服务为例,按照该原则,提供给正在进行商务活动的客人使用时,可以被看做是生产性服务而不是消费性服务(钟韵,2007)。但显而易见,这种分类要在统计中体现出来则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 生产性服务业与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比较
无论是生产性服务业还是消费性服务业,其形成和发展都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按照李江帆(1999)的分析,服务业形成的途径包括:非实物生产的分离,如商业、交通和仓储;实物生产阶段的独立化,如维修服务和技术服务;社会生活阶段的独立化,如家政、医疗保健服务等;服务业的分化,即从原有服务业中分化出来的新型服务业。或者,根据俞梅珍(2002)以及郑吉昌(2005)的分析,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主要是工业化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