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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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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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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企业与外部人力资本吸纳——来自中国民营企业的经验分析
    ——来自中国民营企业的经验分析

    作者:王红领 出版时间:2007年11月
    摘要:对于我国家族企业独特的排他性的治理结构,学术界褒贬不一,既有批判的结论,也不乏赞扬的声音。然而,批判也好,赞扬也罢,人们通常会认为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尚不完善使得家族企业难以放弃封闭的治理结构。这种观点没有能够回答为什么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外部环境相对我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仍然有众多的家族企业采取的是封闭的治理结构。进一步看,即便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外部环境的差异也是存在的(例如,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法制观念就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这种观点未能回答为什么在外部环境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家族企业的排他性仍然相当普遍。进一步说,它也不能解释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下,有的家族企业演变成了现代公司。我们的研究发现,环境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是非实质性的。导致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来自他们自身发展的需要,当他们对外部资源需求足够强烈,以致没有外部资源的进入企业就面临危机时,他们就会出让企业的控制权,逐渐向现代企业制度演变。
    Abstract:

    In regards to the distinctive exclusivism of the family firm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China,the reactions of academic circles differ greatly from criticism to praise. However,whether they agree or disagree,it is generally accepted that the imperfect market environment and legal environment makes it difficult for family firms to give up their closed governance structures. But this viewpoint cannot satisfactorily explain why there are also a large number of family firms with closed governance structures in developed market economies,where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is more favorable than inside China. Furthermore,differences in external environment also exist in different regions in China(for example,economically developed regions and underdeveloped regions have obvious legal system conception differences).Therefore,this viewpoint also does not answer why the exclusivism of family firms is still comparatively widespread in situations with different external environments. Additionally,it does not account for why,in similar situations,some family firms become modern companies.Our research has found that the effect of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on governance structures of family firms is not substantial. The reason for changes in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s of leading family firms lies in their individual needs for development. When their needs for outside resources becomes so strong that their enterprises will face crisis if they don’t absorb such resources,they will release control and begin to transform into modern enterprises.

    一 引言

    家族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是个不争的事实,即使现代企业制度最为完备的发达国家,属于家族控制的企业创造产值也多在半数以上,例如美国;《财富》500家大公司被家族控制的在1/3以上,像摩托罗拉、杜邦等都是被家族控股的;在亚洲,家族企业也相当普遍,日本松下、韩国的现代、泰国的四大金融集团等都是家族控制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中,家族企业占到了90%以上。在这些企业中,既有家庭作坊式企业或单一业主制企业,同时也有合伙制企业,甚至还出现了家族成员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集团。统计数据表明,家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和现代企业制度受到的推崇相比,家族制企业得到的批评始终多于肯定。例如,家族企业的封闭性通常是人们公认的弊端。但是,正是这种封闭的排他性又使得众多的家族企业赢得了发展空间。有大量的文献就家族企业这把封闭的“双刃剑”展开了讨论。然而,绝大多数的学者在对家族企业的封闭性进行评论时,依托的都是“环境论”,即不完善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使得家族企业倾向于采取排他性的治理结构。但是,我们的研究发现,“环境论”既难以解释为什么在不同环境下,家族企业的封闭性广泛存在,也不能说明在相同的环境中这些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着差异。显然,在“环境论”的前提下给出的政策涵义,无论是支持家族企业采取封闭治理结构的,还是反对的声音,都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究竟是哪些因素使得私营企业具有封闭性,或者使它们向现代公司制度转化?我们需要足够的证据。本文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大规模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做出经验研究。

    二 已有的研究文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共同组织对中国21个省市自治区的250个市、县、区的1947家中小私营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有近80%是家族式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所有权与管理权紧密结合,决策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企业主手中,内部普遍实行家族制管理,已婚企业主的配偶50.5%在本企业做管理工作,已成年子女20.3%在本企业做管理工作。这项调查表明,中国民营企业较为普遍地采取了排他性的家族化治理模式。当然,也有一些家族企业脱离了、或正在摆脱这种封闭式治理结构的影响,开始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一)围绕“环境论”的争论

    已有的文献在论及目前我国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时,通常会有肯定和否定的两种不同观点。持肯定观点的主张,家族化治理模式是在中国特色的外部环境下非常有效率的模式。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西方市场经济中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在目前不适合中国的社会文化与经济法律环境,因此应该肯定家族企业和家族化治理模式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马丽波,2002)[1];完善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职业经理人的利益,因此既能够减少委托人的道德风险,又可以降低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目前尽管对私人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是执法效率还有待改进,一旦司法缺少公正性,监督和惩罚成本就会增高。有的学者根据对广东潮汕地区、珠三角地区及浙江、福建等地区部分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得出结论:在国家的法律不健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代价太大的时候,“私了”更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储小平,2004)[2]。由于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甚完善,民营企业担心外部人的进入会增加企业风险。相反,家族化治理能够依托家庭成员的心理契约,通过家庭伦理观念的道德约束,有效地建立一个防范机会主义风险的屏障,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了法律制度对于私人产权保护的缺陷。

    反对的声音则认为,相对于不太完善的外部经济环境而言,家族治理的内在缺陷更致命,家族化治理模式应该向职业化治理模式逐渐演进;应该在社会经济环境逐步完善中适度引入职业经理人(吕福新,2003;王志明、顾海英,2004)[3]。家族企业在决策方面的独断性、亲情大于制度导致管理的随意性以及私营企业主的能力局限性往往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个人或家族决策尽管能够提高决策效率,但决策质量与决策者的素质能力紧密相关。这种决策模式易于降低决策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在家族化企业中,家长集权制会抑制其他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