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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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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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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报告

    作者:陈心德 苑立波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摘要:本篇首先介绍了上海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的情况,并且分析了其养老保障的制度框架,然后介绍了上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配套政策,以及其他类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进而对上海养老保障筹资与支付模式进行分析,并介绍了上海企业年金制度,最后提出老龄化趋势与上海养老保障面临挑战。

    一 上海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改革开放前上海的养老保险制度

    上海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当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条例规定:1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可获得政府或企业一定的物质补助。1955年,上海又建立了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并于1958年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办法,在适当修改补充后,作了统一规定,实施对象扩大到所有全民单位。客观分析,这种国家统筹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使职工在生老病残时,能得到政府和企业的救助,从根本上改变了旧时代职工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窘况,充分体现了新社会的优越性,对于稳定社会、巩固政权,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1969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海市更进一步将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全部纳入企业管理范畴,退休金由企业在营业外列支,实报实销。根据这一政策,退休人员实行在哪家单位退休就由这家单位负责其终身的管理服务,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都可以根据工龄的长短和职务的高低去单位定期领取退休金,职工作为“单位人”,生老病死全由单位负责。这种企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单位的关系相适应的,也是与当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分配制度相吻合的。在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无需自负盈亏,也不讲经营成本,无论退休金负担多重,企业经营是盈是亏,都无关企业的生存。这一时期,企业的组织结构处于稳定状态,企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单位与职工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成为可能。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养老保险工作也同样未能幸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机构被撤销。“文化大革命”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比较健全的养老保险机构和训练有素的专业干部队伍。“文化大革命”初期,当时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的工会组织被迫停止活动,管理社会保险政策的劳动部门也受到削弱,就连当时全国总工会积存的近4亿元社会保险总基金也缴解国库,转为财政基金。已积累起来的养老储备基金被挪作他用,荡然无存,养老保险工作一度陷于瘫痪状态。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无政府主义泛滥,一些地区的退休审批办理工作被迫终止。二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被取消。针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资料散失、政令不通、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集管理难以维持的状况,财政部1969年2月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为在营业外列支”。这一改变,产生了严重的后果。这一时期的制度虽然属于倒退,不再实行社会统筹,但退休待遇的标准勉强能维持支付。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保障逐渐退化为单位保险,广大农村除了有一些社会救助措施外基本没有保障,城乡差别加剧,社会保障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

    (二)上海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现状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开始部署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养老保障的改革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1.养老保障改革起步阶段(1986~1992年)

    1978年,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中退休、退职工作基本停顿,大批年老体弱人员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原有的政策条文也需要修改补充,于是中组部、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由国务院于1978年6月2日颁布实行,简称国发[1978]104号文件。文件对国有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把离休作为退休的一种形式规定下来。

    1983年,根据当时的财政经济状况,国家对生活困难的退休、退职人员进行了养老金的调整,适度提高了养老金待遇水平。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解除其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