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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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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的生育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报告

    作者:吴忠 李跃文 李旭芳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摘要:本篇首先介绍了上海生育保障制度的建立的情况,然后阐述了上海生育保障制度框架,最后对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的类别和调整进行分析。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属社会保障范畴,其功能主要是对处在生育期间的职工提供保障和支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妇女生育期间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以及妇女保健与提高下一代人口素质之间的密切关系。

    一 上海生育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上海生育保障制度的建立

    上海于1981年颁发《上海市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对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14~40天的假期。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项《办法》坚持了4条基本原则:实施社会化管理,独立于单位之外;体现一定的社会福利性,促进妇女就业;个人不缴费,又不增加单位缴费负担;保障生育妇女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

    2001年上半年,市劳动保障局与有关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并征询人大、政协的意见、建议,初步形成了基本方案;6月底,市长徐匡迪召开专题会议,确立了生育保险的框架,并明确了资金筹集的渠道。10月10日,市政府以109号令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截至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0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2004年8月上海市根据3年来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和反映出的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了调整,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简称33号令),使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

    修改后的《办法》使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显性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并在将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2.5%调整到22%的同时,另外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新《办法》提高了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从业的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04年的标准是1847元)。新《办法》还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新《办法》还规定晚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二)上海生育保险的现状

    截至2004年11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已正式实施3年了。据统计,3年内上海生育保险累计支出近9亿元,有近12万生育妇女享受了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不仅完善了上海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也有效缓解了各用人单位之间妇女生育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解除了单位招用女员工的后顾之忧,为单位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

    2004年8月,为进一步减轻全市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也为保障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上海市政府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降低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降至0.5%,适当提高了低收入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广大参保单位和生育妇女的普遍赞同。

    近年来,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2002~2005年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情况

    上海生育保险制度有如下特点。

    (1)凸显福利特色。不论从什么角度考虑,上海市的生育保险最终注入更多的是福利色彩。这一点在上海市的生育保险政策中有充分的映证,主要表现为享受待遇条件的宽泛和待遇支付水平高。政策规定只要是上海市户籍的人员,无论是正规就业的人员还是自由职业者,无论目前是就业还是失业,只要是缴纳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简单说,只要生育前有个人账户的,就可以享受待遇。另外领取待遇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