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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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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报告

    作者:刘芳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摘要:本篇首先介绍了上海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然后概况了上海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并提出存在问题,最后深化了上海工伤保险改革的设想。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化、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制定并实施《劳工灾害保险法》为起始标志,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已从一个单纯的事后经济补偿的系统,逐步发展为集补偿、预防、康复为一体的系统。

    一 上海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面临着经济落后、生产萎缩、失业和通货膨胀严重,因公致病、致伤、致残人群庞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生产条件恶劣等生产安全问题。在恢复经济建设的同时,我国正式开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工作。

    我国的工伤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其标志是1951年政务院颁布并于1953年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其主要特征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单位责任保障,称为工伤福利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种单位责任的工伤福利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显现,于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被提上了日程。

    1988年劳动部领导主持研究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形成了工伤保险改革框架。1989年各地先后开始了工伤保险改革试点。1993年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工伤保险作为5项社会保险之一。

    1996年,我国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险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参保人数达4406万人,较好地维护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受到了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欢迎。

    2001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批。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且从2004年的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日臻完善,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走上了立法的轨道。

    (二)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上海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建立最早、实施范围最广、待遇项目最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又是保护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的一项社会保险险种。

    概括来讲,上海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经历了如下历程。

    1.改革开放前上海的工伤保险制度

    改革开放前,上海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据国家劳动保障的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这些行政法规初步构建了社会保险制度框架。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订)。这部劳动保险综合法规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工伤保险列在各项保险项目之首。该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方面,确立了劳动保险基金与雇主分担责任原则;在工伤待遇方面,包括了医疗和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并确立了收入保障与就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当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以及铁路、运输、邮电、交通事业和国营建筑公司等;实施对象包括了上述企业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期还颁布了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章程、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作了补充规定。1957年2月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