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
在我国,关于建设公共财政体系的动议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自1998年末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目标以来,社会各界对公共财政制度的探索日渐增多。随着十六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深入人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已成国民共识。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进行了具体安排:“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2]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对此进行了强调:“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3]可见,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已经被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创举之中。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公共财政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为了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必须比一般公共财政制度更能展现其公共性和公益性,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目前,“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已被明确列为2020年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这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中国特色公共财政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观中外财政制度发展史,公共财政无疑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公共服务原则上需要通过公共财政予以提供,而充当公共权力代表的各级政府承担着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责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倡导全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共享的前提是机会的均等,为了取得公平分享的机会,普通民众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应该得到满足。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指引下,政府将会逐渐完成从经济建设属性向公共服务属性的转变,这种转变势必伴随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多阶段的磨合已经趋于成熟,其他转轨国家的财政公共化雏形也已基本形成[4],然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来说,公共财政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比之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转轨国家有着根本性的差异,正因如此,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必然要在改革和发展中寻求全面的创新路径。
一 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国当前政治经济生活的主旋律。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无法自动提供公共物品,因而经济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市场失灵。为了弥补市场无法提供公共物品的天然缺陷,国家和政府必须发挥其调配公共支出的功能,提供包括基础设施、公共秩序等在内的各种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在和谐社会愿景下,公民有权公平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公平地享受公共服务是实现全民公平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构建服务型政府来提供相对公平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市场经济改革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共同要求。
既然服务型政府的职能是为普通民众提供公共服务,那么建设服务型政府必然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撑。在市场经济格局中,公共财政处理的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或者说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关系决定着公共财政的范围。[5]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与市场具有某种程度的互补性,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就是为了实现政府与市场分工的制度化。各国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发挥主导作用。由政府来提供公共服务,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由各级政府动用财政资金直接提供,也可以由政府与某些市场主体达成某种协议间接提供,总之,政府的财政资金要成为公共服务提供的杠杆,从而解决纯粹市场的固有难题。在一般语境下,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法治性等特征[6],而鉴于当前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我国拟构建的公共财政体制必然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