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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率先以立法形式推进公共服务法治化建设

    作者:刘须宽 出版时间:2011年07月
    摘要:本篇首先详细介绍了“湖南模式”法治化政府的创新性,然后多方面阐述了法治湖南的意义。

    2010年9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草案》或草案),标志着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样本”浮出水面。在征求意见稿的《草案》中提出,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15类基本公共服务。该草案突出以民生为圆心、发展为半径,绘制湖南服务政府的法治化路线图。

    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责的“湘音”试点中,继我国首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到2010年10月,《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我国首部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再次让湖南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征求意见之后,2010年12月31日,在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着手讨论、修改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草案)》。

    一 “湖南模式”法治化政府的创新性

    湖南省以立法形式践行服务型政府的做法,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原因在于“湖南模式”的法治化政府具有以下开创性特点。

    第一,“湖南模式”准确把握到法治发展的大势趋,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在法治路线图上,约束行政权力,公职人员按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使政府工作依法开展,使民众权利得到最大保障。同时具有前瞻性地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先具备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法治观念,把自身转变成服务型官员,才能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

    第二,“湖南模式”为行政裁量打造了精细的“尺子”。湖南首次提出和确定了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模式”,即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五项制度”来规范裁量权。将服务型政府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将政府服务固定为法律上的义务,使政府服务成为一种硬约束。

    第三,“湖南模式”提出了发展新公式:抓依法行政也是抓发展。改变过于注重GDP数量与速度,忽视质量与结构,过于重视经济发展,忽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忽视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过于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公平正义等社会与文化效益的发展方式。在“法治湖南”与“绿色湖南”建设道路上,曾被联合国授予“地球卫士”的湖南省委书记周强斩钉截铁地指出:“宁可少要一点GDP,宁可牺牲一点财政收入,宁可到外省去调煤保电,也要确保安全生产、合法生产!必须坚决割除超层越界开采这个影响和破坏湖南矿业秩序的‘毒瘤’。”亦如今天各省“两会”都自觉不自觉地把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纳入政府工作重心,甚至有的省市还把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的降低作为考核政府官员政绩的一个指标。

    第四,“湖南模式”突出了政府的服务职责,强化了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湖南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提高行政效能的各项制度,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在《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草案)》中,光是政府提高的基本公共服务就涵盖如下方面:就业促进服务、社会保险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社会福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公共科技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扶贫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等15项基本公共服务的细化内容。整个草案突出了政府的服务职能,特点鲜明。

    二 法治湖南的意义

    第一,政府服务法治化具有标杆性意义。在法治化进程中,更多时候是自下而上的一种立法过程,而湖南省则“作茧自缚”、“画地为牢”,采用自上而下的立法手段。以行政程序法治化为抓手、以政府服务法治化为重点,从政府的责任与公职人员的责任,进行倒逼,层层问责,层层加压。“湖南样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所采取的新路径,既是创全国地方政府之新风气,更是在立法内容体现为可操作与可预期。

    第二,公共服务与钱无关,打造了一个完全不同于市场型政府的无缝服务模式。草案明确规定,15类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草案》还明确对于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的公共服务,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应当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合理收益、社会承受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