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7月 |
公共服务的政治目的就是“使人民变得更理智、更道德、更亲密、更幸福”[1]。从规范伦理与应用伦理层面看,执政与政治问题首先应该表现为一个伦理问题,伦理若不能指导执政,执政也必将伦理边缘化,甚至像霍布斯设想的“利维坦”一样抛弃伦理,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参与者、决策者按照一定章程和组织架构所搭建起来的政治制度,必然会超越像马基雅弗利主张的那样,政治历来充满着权欲、暴力、野心、贪婪、伪善、说谎、欺诈、寡廉鲜耻、不择手段、卑鄙、龌龊、残暴与血腥等特性。政治唯有依靠道德的指引,权力运行和决策才能体现伦理的约束性,公共服务的目的不仅仅需要从结果进行伦理审视,还必须从决策、过程和执行进行观照,当公平正义成为我们永远追求的光辉时,目的和有用必须受制于伦理的公平正义的约束。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人民大会堂举行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温家宝总理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而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与“十二五”规划更多把关注的焦点从和谐、公平转移到“幸福”,转移到“国强民富、国民共富”,转移到破除唯GDP论思路上来。从这一系列的“幸福清单”传递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执政目标在于扩大公共服务,在于注重民生服务,在于还富于民,在于更广泛地惠及民生。本文要谈论的问题不是政治伦理,而是作为执政过程中的一般行政伦理问题,侧重点主要在于要从执政过程中,特别是作为政府在推行公共服务、提升公共服务力的过程中,在作出决策上的伦理考虑、在执行上的伦理考量、在执行手段上的伦理思考、在实际效果上的伦理检验。不管是管理型政府还是服务型政府,总是需要认真回答在推行公共服务理念过程中,认真思考和回答如下几个伦理问题。
一 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共服务的基本伦理框架
行政伦理是他律与自律结合,是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要求和公共服务伦理要求相互自洽的一个融和状态。公共服务伦理是基于制度载体设计,以最大限度增添人民的福祉为实践追求,辅以公职人员行政良心的不断改进,在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呼声下,使公共服务更加符合“应然”和“实然”双重要求的道德范式和伦理要求。作为行政事务的核心业务部分——公共服务,不管从服务本质,还是服务质量,抑或服务意识,服务者的官德,都必然体现出道德的内在要求,公共服务自始至终都必须符合伦理原则。公共服务在西方伦理讨论中,曾一度被人为地割裂,硬性地把公共说成是行政决策和执行的“事实领域”,与道德和伦理的“价值领域”不相关。在我们的道德判断和价值认识中,政治决策必须优先被从伦理价值上审视,就像我们选拔干部一定要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这就从政策本身、决策制定、政策执行、执行主体等各个环节赋予公共服务的价值内涵。就政策制定的价值根基而言,政治伦理是优于每一个具体政策,就公共服务而言,公共服务政策的价值根基或价值诉求决定着政策走向,政治伦理或公共服务伦理更是优于每一个具体的公共服务政策、方针,因为一切行政决策都必须从公共伦理的价值基础作出,公共服务伦理是一切具体服务手段、服务原则、服务策略的母体。
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使中国共产党人在重视速度和效益之后,以更务实的理论提出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和永恒追求的价值标准、价值取向、价值观念、价值认同都规定和引导着我们的公共服务目标,约束着我们公共行政伦理和服务伦理。当前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服务,也就决定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来确定公共服务的伦理框架。以人为本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倡导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后必然是要求实现共同富裕。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改革开放的成果必须要由人民群众共享,因为发展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必须由人民共享。当前中国的政治伦理实践预设了公共服务的伦理框架应该包含如下内容:以以人为本为总原则,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当下诉求,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为中期目标,以实现人的自由幸福为终极目标。从服务型政府的决策到服务执行,贯穿科学决策、公平正义服务、高效廉洁服务、服务者(公职人员)勤政爱民、行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