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
一 医疗保障制度及医疗资源现状
2007年,辽宁省在国家关注民生的发展理念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下,积极构建人人都可享有的医疗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医疗保障制度更多地融入了关注民生的理念,政府加大了对医疗的投入与责任,医疗行业开展了自查自纠,医疗服务水平有所提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医疗保障制度在向着公平方向发展。
(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设
辽宁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设历程,是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框架下进行的。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职工公费医疗制度为主体的原有医疗保障制度分离为:部分社会成员(离休干部及厅局级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城镇职工享受医疗社会保险待遇,农村人口及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工、不稳定就业人口与非经济活动人口基本不在医疗保障范畴内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期,医疗保障范围有限。从表1可见,2000年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受保人数仅占城镇职工的15%。2002年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设速度加快。历经几年的改革实践,初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对非职工身份的城镇贫困居民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2004年以来,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了农村卫生事业改革,开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改革,2006年底,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覆盖全省。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为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2007年在原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构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包括学生)、不稳定就业人口、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都成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覆盖人群。目前这些已经建立及尚待建立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共同构成了人人都可享有的辽宁医疗保障制度。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正式就业人员为受保人群。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管理系统已经基本形成,但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社会人群有限,为补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性缺陷,2006年在国家关注民生的发展理念指导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了新的突破。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提出:2010年前将城镇职工家属、失地农民、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十八周岁以上无业居民及没有城市户籍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逐步纳入到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要求。2007年辽宁省有12个市出台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规定。对以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采掘、加工制造、餐饮、家政等服务行业和其他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企业为重点,开展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障专项扩面工作;2007年10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运作。截至2007年7月,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约1017.5万人,其中农民工35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构成:在职职工为67.6%,离退休人员为32.4%。
表1 2000~2007年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变化
目前辽宁涵盖城市居民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尚存在很多问题,覆盖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无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运作还需要不断的管理创新。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政策措施。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差距,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3年开始启动,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台安县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首批试点。经过两年多的改革实践,截至2006年底,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覆盖全省,2007年6月底辽宁省44个县(市)、42个涉农和11个涉农开发区全部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农业人口2154万人,1819万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