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6月 |
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在中国开始兴起。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2010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中国网民达3.84亿人,较2008年底增长8600万人,年增长率为28.9%;宽带网民数达到3.46亿;手机上网成为互联网用户新的增长点,手机网民规模达到2.33亿人,比2008年增加1.2亿人。总体来看,继200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超过美国、一举成为全球第一之后,中国的互联网普及再次实现飞跃,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若以10岁为一年龄段来划分,10~19岁网民占总网民数的31.8%,仍为我国最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
比较来看,近年来网民的人数日益增长,对互联网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上网的时间呈递增趋势,互联网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正在对社会成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可以说,当今中国,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世界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未成年人是网民中的重要主体之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上网能力的未成年人主要是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
未成年人热衷于互联网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客观方面是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特性。就互联网的特性而言,相对于传统媒介,互联网具有多元性、平等性、互动性等特征。传统媒介的传播方式是单向的,而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则是双向甚至多向的,这使任何人在互联网传播空间中都处于平等交流的地位。在互联网空间不再存在绝对权威,每个人都获得了传播与交流的权利,都能相对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是真正的大众传播媒介和大众文化载体。正是这一点体现出了网络文化的独特魅力和意义所在。
第二,从主观方面看,是由未成年人自身的特质所导致的。就未成年人的特质而言,在这一年龄段的人,有着求新求异、喜欢幻想、沟通交流、娱乐消遣的强烈需求。互联网的新奇性、虚拟性、娱乐性、游戏性正好能满足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需求。互联网的不断使用会进一步对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产生独特的强化作用,使其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已经形成的依赖模式不断地得到巩固。
互联网具有的“双刃剑”性质是现代科技所内含矛盾特征的一种具体表现。互联网开启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空间和活动场域。不论是虚拟社区、电子商务、信息流、远程教育、电子邮件,还是网上工作、学习、交流、查询、购物、游戏,时空变得更易伸缩和转换,使人们感受到一个多维度的全新世界。
同时,互联网的出现也对社会原有的法律、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互联网在使人们的交流和互动变得空前开放的同时,也隐含着某些放任、失范对法律、道德造成的困境。互联网的各种信息中,也潜伏着一些“有毒文化”:一是具有消极意识形态作用的网络“黑色文化”,二是传播色情、暴力的网络“色情文化”、“暴力文化”,它们都会给网民带来各种消极影响,甚至使有的人走上堕落、犯罪的道路。另外,网络“黑客现象”也具有较大的危害性。黑客凭借对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的精通,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窃取、篡改、删除,甚至利用计算机病毒破坏系统或网络,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涉及泄露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这一切都表明,互联网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有待我们解决的新问题。对于互联网这个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以往法律和道德规范调控范围的领域,亟待建立并完善新的导向机制。这种机制的建设应该采取法律建设与伦理建设并举的方针,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网民的综合素质。从一定意义上说,互联网所带来的问题,根源不在于互联网本身,而在于人们如何进行把握和使用,因此,人的素质是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在当前,青少年“网络成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辩证地来看,一方面,对于那些完全非理性地沉溺于互联网消遣活动并且已有某种消极行为的青少年,应该通过制定多种措施给予其有效帮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对互联网表现出强烈兴趣的青少年,则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来加以正确引导,中国若要培养一批在世界信息技术领域具有创造性的领军人物,从信息技术大国发展成为信息技术强国,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