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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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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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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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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以乡镇检察室促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反腐倡廉建设调研组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摘要:本文分析了海南省建设乡镇检察室的背景、做法、特点及其对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作用,针对现阶段制约乡镇检察室发展的障碍,提出了一些思考建议。

    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案件频发,群众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反映强烈,已经成为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海南省检察院在距离城市较远、人口集中、治安问题突出、信访总量较大的乡镇设置派驻检察室,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目前,共设立36个派驻检察室,覆盖158个乡镇、59个农场、13636个自然村、500多万农村群众,较好地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

    一 海南建设乡镇检察室的背景

    海南省农村人口占70%左右,农村维稳和治安问题较为突出,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案件频发。近年来,中央和海南省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各项支农资金数额不断增加,在给农民带来实际益处的同时,也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提供了机会。[1]惠农资金被侵占,惠农政策落不到农民头上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人员职务犯罪涉案数额虽然不大,却直接侵犯了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第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较为突出。由于监督力度不够,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基层组织存在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的现象。一些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成为激化矛盾、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2]

    第三,农村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近年来,因赌博、产权纠纷、毒品引发的刑事犯罪有增无减,严重威胁着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足。从我国农村管理模式看,乡镇和村民难以有效监督农村基层组织。从政权组织体系看,乡镇政权组织体系由乡镇政权机关和上一级部门的派驻站组成,但按照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低层级的检察机关设置在县一级城区,农村基层没有检察机关的派驻机构,缺乏延伸至农村的“触角”。这样既不便农民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或举报违法腐败行为,也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了解农村群众诉求,无法掌握农村基层违法腐败线索,难以及时有效监督农村基层组织。

    二 海南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实践

    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派驻农村的内设工作机构,通常由3~5名检察人员组成。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主要职责包括排查矛盾纠纷、调研并提出对策、受理举报、接受自首、线索初查、职务犯罪预防、执法监督、宣传教育、民事督促起诉等。[4]

    检察室通过履行职能,能够及时掌握维稳基本情况及社情民意、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特殊人群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动态,有效延伸了控告申诉、监督协调、参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各类诉讼监督、民事检察、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等项检察职能,对于畅通农村群众诉求渠道、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群众权益、促进基层政法队伍公正廉洁执法、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 海南乡镇检察室建设的特点

    从实践看,海南省设立的派驻检察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检察室不是“小检察院”,而是县级检察机关设在农村的办事点,其职责主要是收集信息、掌握情况。海南省检察机关将派驻农村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在“法律监督的触角”上,即广泛搜集包括职务犯罪、立案监督等在内的涉及检察职能、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涉检信息,经过派驻农村检察室工作人员的整理、分类后上报。[5]涉及检察院的业务,仍然由县级检察院内部的相关部门处理,检察室并非“五脏俱全”的“小检察院”,并不独立处理业务。

    第二,派驻乡镇检察室主要负责涉农业务,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民。县级检察院管辖范围一般包括整个县,但由于县域面积往往较大,检察院的工作重心往往集中在城市或城镇,而广大农村地域辽阔,检察院往往难以在农村充分发挥其固有的职能,对农村的法律威慑力较弱。派驻乡镇检察室既扎根于乡镇,也服务于乡镇,由专门的人员专门服务于农村和农民,目标和任务明确,监督和服务对象集中,因此,可以使检察院的功能和作用在农村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派驻乡镇检察室既履行了其法定的固有职责,也拓展了其法定职责,特别是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担当党委和政府的助手方面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