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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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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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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2012中国慈善法律政策概览

    作者:朱卫国 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摘要:近年来,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频频陷入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困境,民间慈善受此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2011~2012年国家相继在公益诉讼制度、事业单位改革、社工人才建设、宗教慈善、社团活动、基金会等领域出台了重要法律政策,但国家层面的慈善事业促进法迟迟未能出台。不论在政策数量还是创新力度上,地方政府较国家层面在慈善立法上均领先一步。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方面的专门法规,循序渐进地突破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制度、依法界定慈善活动、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确立社会慈善企业制度、明确慈善事业促进措施等,将江苏、广东、宁夏、上海、宁波等省市推上了2012年度慈善地标的舞台,更凸显了地方政府在公益慈善领域勇于突破瓶颈,探索制度创新的魄力和胆识。慈善法律政策推动了中国法治的前进,2012年刑诉法修订的利好消息,无疑为中国法治环境的发展书写了重要一笔。在当前形势下,执法水平的提升应当与法律政策的增量并行,落实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新期待。

    2011~2012年中国慈善法律政策概览,主要突出两年来慈善法律政策的增量,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国家层面将重点关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和部门的重点政策;地方层面主要聚焦具有制度创新和探索意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鉴于慈善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善,归根结底要取决于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因此,本文在盘点专门规范公益慈善的法律政策以外,还将过去两年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法律进行简要介绍,以引起慈善界对中国整体法治环境的关注。毕竟,制度的完善是民众的福祉,是社会最大的公益。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概览将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国家层面的公益慈善法律政策增量。二是地方公益慈善法规政策的突破和创新。三是中国人权保障的新发展,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一 国家层面公益慈善法律政策增量

    迄今为止,尽管新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方案对社会组织的改革思路又有刷新,但是,国家《慈善法》的制定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仍然处于酝酿状态,程序上没有进展,思路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过去两年慈善法律政策的增量在国家层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201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能够确认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参与民事诉讼。这将为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的救济方式维护公共利益、倡导公共政策奠定制度基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相信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中国民间公益慈善的发展,将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可以预见,在未来涉及环境污染和其他领域的维权公益诉讼中,民间组织将会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二)“十二五”规划中对社会组织的利好政策

    2011年3月,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第九篇“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分别用五章规定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以及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出要“发挥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推进社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驻区单位积极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因地制宜创新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发挥沟通企业与政府的作用。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

    根据《纲要》的精神,2012年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各个领域的十二五规划。其中,《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第十四章“创新供给模式”中,专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一节,规定了如下一些内容:①强化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反馈机制,增加决策透明度。②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③大力发展志愿服务,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④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慈善组织,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减免政策,充分发挥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筹资等方面的作用。

    此外,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