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
The article conducts a brief overview of the legislative and revising situation during the past year of Macau.The article finds that the laws issu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shows three major characteristics:more than half laws is the refreshment of laws existing before Macau return’s to China;some amount of laws are revised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the laws making procedure shows the relation between SAR government and General Assembly has not yet regularized.Hence,the author offers a point of promoting Macau Legal System Modernization and analysis the nature of Macau Legal System Modernization and the leading role of SAR government.
2010年澳门步入回归后的第二个10年,经由对过往10年治理经验与教训的总结,澳门社会诸多领域呈现变革端倪。在持续多年的法律改革问题上,一方面,新一届立法会依职权做出了相关跟进和努力;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法律改革的呼吁与探讨更为集中。不可否认,澳门法制现代化历程尚任重而道远。
一 2009~2010年度立法回顾
(一)概况
2009~2010年度,澳门特区第四届立法会于第一立法会期总共获引介、讨论并通过了15项法律,它们分别是:第22/2009号法律《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第23/2009号法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因履行防务职责而享有的权利和豁免》、第24/2009号法律《201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第1/2010号法律《修改第11/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第2/2010号法律《修正2010财政年度预算》、第3/2010号法律《禁止非法提供宿舍》、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第5/2010号法律《修改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的第5/2003号法律》、第6/2010号法律《药剂师及高级卫生技术员职程制度》、第7/2010号法律《诊疗技术员职程制度》、第8/2010号法律《卫生督察职程制度》、第9/2010号法律《卫生助理员职程制度》、第10/2010号法律《医生职程制度》、第11/2010号法律《医务行政人员职程制度》、第12/201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
此外,2009年11月~2010年10月,特区政府共颁布了25项行政法规,此处不详细罗列。
(二)评述
第四届立法会第一立法会期通过法律之状况呈现以下特点。
1.半数以上的法律是对澳门回归前陈旧立法的更新
在15项法律中,《禁止非法提供宿舍》、《社会保障制度》、《药剂师及高级卫生技术员职程制度》、《诊疗技术员职程制度》、《卫生督察职程制度》、《卫生助理员职程制度》、《医生职程制度》、《医务行政人员职程制度》、《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共9项法律,皆因十几年前或二十余年前的相关法令已不能适应澳门社会发展需要,无法解决现时出现的新问题,故推出替代性的新法律。
2.一定数量的法律是应势态变化做出的及时调整
《修正2010财政年度预算》是对之前《201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做出的更补;《修改第11/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是为配合修改后的公职人员一般职程制度;《修改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的第5/2003号法律》是为了缓解金融危机给澳门中小企业营运带来的压力。
3.立法环节反映出特区政府与立法会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
对此,可从两方面加以说明。
(1)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令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提出法案方面处于主导性地位,立法会议员的提案权受到很大限制。在立法会通过的15项法律中,唯有《修改第11/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一项法案由议员提出,其余法律皆由特区政府提交法案。
(2)政府对立法会工作配合欠缺。这表现在:
其一,政府提交法案不均衡,令整个会期的立法会工作前松后紧。政府在立法会第一会期即将结束之时,一次性集中提交了8份法案,要求立法会尽快审议,结果造成立法会在2010年8月11日当天通过了9项法律。而进一步观察可见,2010年2~5月未有一项法律经由立法会出台。
其二,政府草拟法案拖沓,令立法会工作被动。政府在第二届特区政府任期即将届满之时,方才提交《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法案,并要求立法会动用紧急程序进行审议。立法会为避免令特区法律体系在第三届特区政府就职后出现“真空”,只得顾全大局而仓促通过该法律。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特区立法会虽努力配合澳门法律改革的需求,但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也说明,澳门法律改革绝非简单的对于一些法律的改革,亦非立法会所能够主导。法律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 特区政府应主导澳门法制现代化
(一)法律改革陷入“价值模式”与“利益模式”双重困境
澳门法律改革肇始于作为过渡时期三项重大问题之一的法律本地化。回归后,澳门社会飞速发展,法律改革的迫切性日渐突出。然而,由于澳门社会始终未能对法律改革的理念和路向达成广泛共识,亦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法律改革统筹机制,致使改革陷入困局。在澳门步入回归后第二个10年之际,如何突破困局,令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