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
作为快速发展的中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中国的金融监管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完善。尽管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有着良好的表现,人们对于这一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并非毫无疑虑。毕竟中国金融体系在金融危机期间的稳定表现相当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其封闭性和较为简单的结构,而在后危机时代的未来,随着中国金融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金融监管是否足以维系其安全仍然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本文当中,我们试图通过对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演进过程的分析,发掘其背后的建构逻辑,并针对现有的问题给出它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 中国金融监管道路:历史演进与特征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着特定的社会与经济背景。伴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其相关理论逐步形成并日益丰富,这也是不断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的结果。总体上来说,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主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嵌入计划经济中的“大一统”管理(1949~1978年)
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成立。此后,在计划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随着职能的调整,几家银行经历了多次合并与分立的过程。这样的背景与金融组织结构,构成了中国金融业与金融监管发展的基础,也形成了在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大一统”管理体制。
当时的中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主要经营活动是计划拨款、贷款和存款等,较少涉及证券、保险、外汇等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金融经营和管理等多项职能于一身,它对于金融体系的管理也是计划和行政性质的。可以说,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现代通行的“金融监管”概念,金融体系的运作与管理机制也与市场经济截然不同。客观地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与金融发展水平条件下,这样一种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单一主体的金融集中管理体制,保证了当时一个崭新国家的金融体系的统一与高效,也为其日后以央行监管为主导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一定的经验、组织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准备。
(二)过渡阶段:以银行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初步建立(1979~1991年)
中国自1978年底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这大大促进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并导致了金融体制的相应调整。当时最突出的变化是,政府相继恢复或新设了几大专业银行以及保险、信托、证券等行业的金融机构,并为规范其经营行为出台了一些行政性规章制度。
这一阶段,随着专业性金融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后者对于前者经营行为的规范也由内部管理变为外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被正式确立为中央银行,并且成为相对独立、全面、统一的监管机构。但是这种监管仍然主要依赖于行政性规章和直接指令。这种监管体系中各主体的地位和权力依托于行政体系,而不是由明确的法律授权形成的。
(三)发展阶段:“一行三会”
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也催生了证监会、保监会及银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相继诞生,分业监管体制也逐步确立。
在这一阶段,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平行、分业监管的体系逐步形成。央行在分离出日常、具体的金融监管权后,仍负责金融的整体监管,对应对金融风险和维持金融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起主导作用。金融监管步入法治化阶段,基本金融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四)完善阶段:分业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以来,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得到进一步巩固与完善,监管协调与国际合作也有了新的发展。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尝试和其他改革探索也在逐步推进。这一阶段的中国金融监管改革与发展,与迎接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混业化经营以及金融危机的挑战密切相关。
在此阶段内,“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在以下几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一是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对《证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订。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和丰富监管内容,对现场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加强了对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