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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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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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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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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监管:年度进展

    作者:尹振涛 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摘要:本文全面梳理了2011年国内外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重点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等领域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总结与点评,并对2012年中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展望。
    Abstract:The report makes a survey of the main reform and policy issues of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in 2011,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banking, securities, insurance, and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nd gives an outlook of 2012.

    2011年是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极其动荡不安的一年,也是中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从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上看,欧美主权债务危机不断演变和升级,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乏力,新兴经济体增速放缓,全球经济复苏呈现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从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看,虽然下半年物价上涨及通货膨胀压力有所放缓,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房地产价格虚高等系统性风险隐患仍然存在,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经济外部依赖的负面效应明显。

    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既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也提供了改革创新的机会。2011年国际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继续延续危机后加强金融监管的改革思路的基础上,围绕宏观审慎管理的基本理念,出台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开展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标准的制定,加强影子银行体系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不断完善和革新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和管理工具。

    2011年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积极推进中国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与实施,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重点加强消费金融领域监管及消费者保护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外汇管理,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战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与政策措施。

    一 实施中国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一系列新型监管工具

    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Ⅱ》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在历经一年多的论证与讨论后[1],终于在2010年9月12日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而后巴塞尔委员会相继颁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一系列文件[2],以重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3]。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的要求[4],中国银监会在结合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趋势的基础上,着手制定一系列新型监管工具。2010年9月初,银监会下发《新四大工具实施要求简表(讨论稿)》,就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流动性指标和杠杆率四大监管工具征求银行意见,并于2011年初获国务院批复。2011年5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6月1日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7月27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8月15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12日颁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陆续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标准、杠杆率要求等监管标准进行了全面规范。另外,3月25日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文件,进一步完善并表监管制度,积极开展系统重要性银行并表管理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探索构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政策框架。综合以上相关内容,监管当局在实施中国版新巴塞尔协议方面的主要监管思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监管资本要求方面,参考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新规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在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方面,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是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并要求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