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
一 基本概念及特征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基本概念和发展状况
何谓影子银行体系呢?目前,国际社会对于影子银行体系本质概念的认识还存在分歧。Gorton(2010)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商业银行的表外活动和金融衍生品组成的体系。他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回购协议市场和一些必要的抵押品包括证券化债务等组成的混合体系。英格兰银行的Tuker(2010)认为,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各种工具,结构或企业和市场,其以单独或者合作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复制着商业银行的核心特征:流动性服务、期限匹配和杠杆。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属于影子银行体系,只有具备了以上三个功能特征的金融创新主体和工具等才可以被纳入影子银行体系。由G20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指的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包含一系列实体和活动,它们与两个问题紧密相关:一是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到期/流动性转换、杠杆和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换,二是监管套利。由此,FSB(2011)定义的影子银行体系排除了专注于本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除了AIG等参与CDS业务的保险公司之外,大部分专职于寿险、财险的保险公司都不属于影子银行体系。
本文认为,影子银行体系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组复制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发挥着商业银行核心功能(期限匹配、流动性服务、信用转换、杠杆)的非银行信用中介。各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的组成形式因其金融体系结构不同、金融发展的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美国,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组异质的[1]、围绕证券化的非银行信用中介体系。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基金、政府发起的住宅金融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简称两房)、投资银行、特殊目的实体和管道机制、金融公司等,它们独立发挥商业银行的某一个或几个功能,与商业银行平行运行,却没有受到银行监管,且不受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支持。在欧洲,影子银行体系则主要是对冲基金等投资基金和证券化交易活动,它们直接或间接复制着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和特征。影子银行机构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存在了30余年,总体经历了完整的经济周期,当初不同的发展模式造就了今日不同的监管模式。比较分析主要金融强国及国际金融组织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模式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根据FSB(2011)对全球6大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英国和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资金流量表(Flow of Funds)的“其他金融中介”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2年的2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0万亿美元,2008年跌落至56万亿美元,2010年又恢复至60万亿美元。其中,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最大,2007年鼎盛期高达25万亿美元,中间两年有所萎缩,2010年又恢复至24万亿美元。从结构角度来看,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占总体金融体系规模的25%~30%。在影子银行体系内部,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s)占比最高,2010年约为29%,其次是结构金融实体(structured finance vehicles);再次是货币市场基金(MMFs),占比约为8%。日益膨胀的规模和对金融体系的深远影响是国际社会不得不面对影子银行体系及其监管的根本原因。
(二)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及其内在缺陷
影子银行体系被冠以“银行”的基本要义在于信用创造(negotiators of credit,or credit-creation):二者都是“无中生有”的高负债金融机构,发行信用媒介(fiduciary media)并不断流通。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过程在本质上与商业银行相同。以美国为例,影子银行体系创造了一类信用媒介——高信用的证券化金融产品,并利用回购协议、再抵押融资(rehypothecation)、信用风险保险、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机制推动其在金融市场中高度流通。从形式上来看,这些要素和环节完全符合奥地利学派所讲的信用创造原理(Mises,1971),与商业银行没有本质区别。从效果上来看,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连结了全社会的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发挥着信用转换的基本作用。与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不同之处包括:第一,信用媒介不是活期存款而是证券化产品。第二,影子银行体系信用创造链条或形式不同,主要通过回购和再抵押融资机制等方式使证券化产品不断被抵押流转,而不仅仅是普通的贷款机制。
影子银行体系信用创造要素包括:信用媒介的自身价值和信用级别、信用媒介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