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
一 监管现状及问题
迄今为止,理财产品在国内金融领域的实践中已经存续数年,但它们究竟是何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仍然不甚清楚。除了具有明确称谓的银行理财产品之外,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的一些投资工具以及在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一些私募基金也经常被冠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然而,它们具有不同的合同形式。在金融监管体制内的理财产品也面临不同的监管部门且完全不同风格的监管。例如,相比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形式要复杂得多。由此反映出的两者的交易机制、监管过程及方式也差别巨大。除了同样具有财富管理用途之外,它们在金融工具或英文表述“Financial Products”的范畴内几乎找不到共同点。这种状况仍然有待改变。
国内现行的理财产品交易及监管状况,反映了金融领域改革创新与既有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情结。自从2001年加入WTO之后,国内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加快。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突破了传统的银行业务范围,逐渐拓展了表外业务和面向金融市场的交易业务。银行理财产品就是拓展过程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它们的金融特性(风险、收益、流动性等特征)不同于传统的存贷款产品。但是,就履行的投资或融资功能而言,它们却实实在在地构成了存款或贷款的替代品。除了一些储蓄替代型产品可以更直接地替代存款之外,其他所有产品也都可以或多或少地替代存款,具体程度取决于广大客户的风险偏好。另外,它们的融资功能及其对传统融资渠道的替代性,也是必然存在的。这对于仍然强调融资规模管控的货币信贷政策而言,无疑增添了不少麻烦。总之,新生金融工具对传统工具所构成的资产替代性,是不可避免的。
相比之下,金融监管体制没有跟上金融机构业务拓展的步调。在放开理财业务管制数年间,监管部门还没有对这些新型金融工具进行严格的定性和定义。各个金融服务子行业中的理财业务及产品,虽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自隶属的主管部门及管制的边界仍然泾渭分明。实质上,对于理财产品一旦进行严格的定义和归类,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就几乎不可避免。当前还没有迹象表明理财产品监管可以形成统一的工作框架和协调机制。在当前的监管体制下,理解新兴的理财业务的性质有别于一些传统业务,甚至在投资顾问领域找到一点共性都不甚困难,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跨越机构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的壁垒,迈向同等性质金融工具的统一功能性监管。
由于缺乏对全行业理财产品的共同特征进行定义的基本前提,当前的理财产品监管仍然处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逐步完善阶段。这种完善的迟滞性及局限性都显而易见。例如,2011年10月份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六年前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和风险管理指引文件。但是,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交易规则,还没有从道义规劝和精神指引转向更为正式的表述,如监管账户中的细分类型、具体描述及适用方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还没有从原则性阐述过渡到有效的制度安排,如账户隔离、市场监督及裁决措施。与国内紧跟巴塞尔资本协议修订,革新传统银行业务监管的步伐相比,理财产品的监管落后了许多。当然,这种宽松的理财业务管制环境利弊参半,一方面可能导致行业失范的诸多弊端,另一方面也为该领域的金融创新和经验积累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 金融原理及监管
理财产品的监管问题首先是一个金融问题,需要认清它们在实践中的特定金融原理与性质。作为一种可以纳入监管框架的金融工具,它们应当具有明确的表现形式(如产品设计及交易规则)、清晰的金融功能和必要的保护机制。其次才是一个法律问题,用法律的语言和构造方法进行制度安排。
(一)体制性因素的影响
国内的理财产品是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时代产物。在2001年加入WTO之前,甚至此后的三四年间,国内的金融管制程度和金融资源集中度都远远高于现在的情形。尽管理财需求自始至终都存在,并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强,但理财产品及服务的发展根本性地取决于供给方因素,即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自由化的展开。过去十年间国内理财工具的扩充和演变,如图1所示,就见证了金融体制改革及供给因素改变所带来的影响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