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是保障。2006年辽宁省在依法行政、法制建设等方面不断进步,为建设和谐辽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 2006年辽宁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
(1)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了《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在全省开展了“依法行政基层年”活动,省政法部门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对全省基层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进行了调研,查找县区政府在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举办市厅级、县区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和“推进县区依法行政工作培训班”。
(2)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围绕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省制定了一系列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辽宁急需的法规规章,如《辽宁省公路条例》、《辽宁省测绘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规定》、《辽宁省民办教育条例》、《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辽宁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辽宁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到2006年底将完成立法20余件。推动立法改革和创新,实现立法资源共享。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在2006年3月签署了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在三省之间经济、社会合作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建立各省间立法协作机制,在国内尚属首创。实行立法听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将一些综合的立法草案在《辽宁日报》和“辽宁法制网”上刊登,公开征求意见。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2006年9月,辽宁省与沈阳市共同主办了第二届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论坛,就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和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等内容进行了讨论。进一步加强了对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严格规范了县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际运作。同时加强了对全省细化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调研指导,建立了大连、鞍山、丹东、朝阳等市细化行政裁量权联系点,探索合理行政的实践。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方面,下发了《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和责任示范格式的通知》。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将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在2002年《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全省14个市和100个县区政府也都普遍建立并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乡镇和街道实行“两制”的工作也正在完善中。
(4)以强化层级监督为重点,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定了《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和示范文书格式,在部分市、县开展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试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重点加强了对委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公告,并决定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继续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覆盖面达95%以上。全年共有6000多人参加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严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继续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召开了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座谈会,推广沈阳、大连、铁岭等市和桓仁、开原等县(市)开展备案工作的经验,沈阳、铁岭、桓仁、开原等四个市县,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示范单位。建立和完善了规章规范性文件“四级政府、三级备案”制度,依法加强对发布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水平。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全面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当面审理,对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听证,建立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