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居民实现民主权利、参与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渠道。加强和规范居委会建设,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对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满足广大居民群众日益增长、日趋多元的需求,激发居民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全面梳理深圳市居委会建设的历史沿革,认真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当前居委会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探索深入推进居民民主自治工作的思路与对策,促进全市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进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 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一直是我国城镇的重要基层组织,1982年重新修订的《宪法》和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居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社会体制转轨和深圳市城市人口的逐年增长,居委会在数量上、管理体制上都经历了巨大变化。其历史沿革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从1979年建市之初到1998年,深圳市居委会建设的初步推进阶段
建市初期,深圳城区(原宝安县县城)的居委会不足十个。随着新城区的不断开发,新居民的迁入,居委会数量逐年增加,1989年9月,全市居委会已达121个,其中特区内106个(下设居民小组1080个)。深圳市早期的居委会通常是以街道、路为单位,或是以楼群或企业实体为单位而设立,规模平均在800户左右,有少数超过2000户,类型上分为商住型、单位型、“村转居”等;职能上除履行宣传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居民诉求和调解民间纠纷等法定工作之外,主要承担各级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委托的,诸如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会治安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995年以前,居委会作为基层重要的主体组织,一般设3~5名专职干部,且大多数为转职或转行调入人员,部分是上级委派的新培养人员,平均年龄在35岁左右,女性占90%以上。1995年6月,深圳市民政局在南山区沙河街道中新街居委会进行了民主选举试点,产生了深圳第一个民主选举的居委会。1996年1月,深圳市举行了第一届居委会换届选举,302个居委会全部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此阶段,全市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经费以及人员工资待遇主要通过区财政拨款、街道办事处补助、自筹等三种方式来解决。由于各街道的补助和各居委会自筹能力差异大,所以,各居委会成员的报酬标准并不统一,差别较大。
(二)1998~2004年,深圳市居委会建设的探索推进阶段
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日益重视,居委会建设逐渐被列入了政府的议事日程。199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府〔1998〕262号),明确了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提出了“居委会专职人员执行行政机关工资制度、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办公用房由区政府、街道办限期解决”等系列措施。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2002年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4号),要求市、区、街道成立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多部门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社区成立社区居民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重新调整居委会规模,改居委会为社区居委会,推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等。2002年上半年,完成了居委会的规模调整,将原有的443个居委会调整为351个社区居委会;适逢第三届换届选举,开始尝试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但直选率不高,仅为1.7%。2002年12月,深圳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城化社区居委会与集体股份公司脱钩及党组织分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