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5月 |
自2001年以来,随着居民委员会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变,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全面展开,并获得了较大发展。2001~2003年,28个省份安排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部分地方试行了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户代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做法。2004~2006年,30个省份安排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并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居民委员会调整,一些省份扩大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范围,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试行“海选”和“无候选人选举”等方法。2007~2009年,30个省份安排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范围得以继续扩大。
自2001年以来,随着居民委员会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变,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全面展开,并获得了较大发展。2001~2003年,28个省份安排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部分地方试行了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户代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做法。2004~2006年,30个省份安排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并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居民委员会调整,一些省份扩大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范围,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试行“海选”和“无候选人选举”等方法。2007~2009年,30个省份安排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范围得以继续扩大。[1]但是到目前为止,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产生仍以间接选举为主,直接选举还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铺开。2004年民政部统计的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比例为22%,2004~2006年增加海选或无候选人选举后,23个省份(不包括天津市)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平均比例为24.35%,略高于民政部2004年统计的比例,比2001~2003年的平均比例(15.21%)提高了9.14个百分点。[2]综合2001年以来的统计数据和各种问卷调查数据,可以对近10年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居民参与情况作出一些基本性的评估。
一 城市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意义的认知
城市社区居民是否了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应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城市居民是否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意义,各种问卷调查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数据。
彭惠青2006年对武汉市社区居民参与情况的调查显示,[3]受访人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了解,认为很清楚的只占2.3%,比较清楚的占10.6%,不太清楚和不清楚的占87.1%。居民(或居民代表)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原因,46.8%的受访人认为选举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当然要参加;27.1%的受访人认为是因为有关组织要求,必须参加;6.4%的受访人是因为碍于面子,不参加会得罪人,所以参加了;5.9%的受访人是因为别人参加,自己也跟着参加了;13.8%的受访人是因为其他原因参加了选举。居民(或居民代表)没有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原因,47.1%的受访人是因为没有接到通知,17.2%的受访人是因为工作忙,没有时间和精力参加,16.3%的受访人是因为觉得选举只是走形式,没有实质意义,所以没参加,2.1%的受访人是因为与自己的利益关系不大,不想参加,0.9%的受访人是因为别人不参加自己也不想参加,16.3%的受访人是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参加选举。
中国政法大学2006~2008年的社区居民问卷调查显示,[4]受访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很关注的占42.9%,比较关注的占42.2%,无所谓的占8.0%,不太关注的占5.9%,很不关注的占1.0%。
巢小丽2008年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社区自治调查显示,[5]对于“社区工作者是否由居民直选”的问题,受访人认为居民委员会的社区工作者应该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约占49%,认为应该公开招聘的约占34%,认为应该由政府指派的只占5%左右。
调查数据显示,城市居民不仅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缺乏了解,明确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居民直接选举的亦不足50%,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意义不了解以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关注程度不高,应是较普遍的现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2008年选举总结和2001~2005年社区建设工作情况报告中指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其中之一亦是居民民主意识不高,选民对选举不关心(有18个省份被提及)。[6]
二 城市居民的选举参与程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参与和居民对选举意义的了解密切相关,对选举意义的理解愈深入,就会愈自觉主动地参与选举,而不必强制或动员;反之,居民对选举意义没有清晰的认识,则选举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就会造成居民不关心选举程序,亦不关心候选人是谁,甚至不在乎把选票投给谁。[7]各种统计数据和问卷调查数据,有助于了解城市居民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实际参与情况。
根据民政部2006年的统计,当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登记选民37588855人,投票选民26318987人,平均投票率为70.02%。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居民参与程度较高的应有北京、上海、福建、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程度中等的应有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