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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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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中国立法发展状况

    作者:陈国刚 出版时间:2010年02月
    摘要:2009年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之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继续加快立法步伐,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本文对2009年中国立法的主要进展进行了总结,并对2010年立法情况进行了展望。
    Abstract:

    The year 2009 is a crucial year in the realisation of the goal of constructing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y 2010. Both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State Council have speeded up legislative work and adopted a series of import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main progresses made in 2009 and forecasts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s in 2010 in the field of legislation in China.

    2009年是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之年。一年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继续加快立法步伐,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开展法律清理工作,不断加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法律6部,修改法律6部;国务院共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20部。

    一 法律的制定

    1.《食品安全法》

    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实施14年来,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基本原则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规范;强化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了食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范围;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属于特殊民事仲裁的特性,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规范了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按照便民原则,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属地管理,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和方式,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规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情况,规定了灵活便捷的开庭程序,旨在减少农民的仲裁成本,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规定了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允许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武装警察法》

    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当中的涉法性很强,制定专门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既有利于为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根据、法律保障,也有利于为武警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规范自己执行任务的行为提供一个法定的基本准则。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

    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武装警察部队的性质和领导体制。二是明确了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和职责。三是明确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和权利。四是规定了人民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保障措施。五是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六是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行为等,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4.《驻外外交人员法》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驻外外交人员法》。该法明确了中国驻外外交人员的七级外交衔级制度(即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确立了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明确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任职条件、义务和权利,特别是对驻外外交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未成年子女教育和随任配偶的工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中国驻外外交人员的范畴和本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培训和任职交流制度。

    5.《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明确了中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