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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流失海外原“皇家”文物追索的国际法问题

    作者:谢新胜 出版时间:2010年02月
    摘要:圆明园文物追索案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中国政府是相关文物追索案的唯一合法原告,但却不宜在外国法院提起类似民事诉讼。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可行途径应是根据具体案情,采取外交和法律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问题。
    Abstract:

    The recent efforts by China to recover cultural relics looted from the Old Summer Palace (Yuanmingyuan) by western forces have drawn widespread public atten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onl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the right to institute legal proceedings for the recovery of Chinese royal cultural relics from overseas. However,the best way to recover Chinese royal cultural relics lost overseas is not to institute civil proceedings at foreign courts,but to adopt a combination of diplomatic and legal approaches in light of the concrete situation of specific cases.

    2009年初,有关圆明园流失文物在法国拍卖,中国民间律师组团进行追讨的新闻引起社会的关注。由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并未明确表态支持此类民间性追讨活动,更没有主动提起诉讼追索这些流失海外的文化财产,结果受到社会舆论的较大压力。1840年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文物流失的序幕;1860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对园内四五十处殿堂文物进行了空前洗劫,大量稀世之宝被掠到海外;接着是八国联军在北京纵兵三日,紫禁城、中海、南海、北海、颐和园全部被洗劫。对于这些流失海外的原“皇家”文物我们当然应尽力追回,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此问题牵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诸多法律问题,还关涉中国的外交大局以及历史政策的延续问题,所以面对社会舆论的宣泄与压力,我们更应保持清醒头脑,摒弃“毕其功于一役”的急躁思想,对于相关问题要有明确认识。

    一 中国政府是流失海外原“皇家”文物的唯一所有者

    关于中国流失海外原“皇家”文物的所有权问题,答案是唯一的:这些文化财产的所有者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圆明园文物拍卖案发生后,有个别律师组织的律师团以相关政府部门不愿做文物追索的原告为由,找到所谓“爱新觉罗宗亲会”出面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因为当年的圆明园是皇家园林,国宝铜兽首当年属于皇家所有”[1]。该会会长爱新觉罗·州迪也答应律师要求,向法国有关法院提起了法律程序。这种做法虽属无奈,但却值得商榷。

    首先,虽然文物原属“皇家”所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对于封建贵族以及有关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国有化和征收,包括已经流失海外所有原属封建贵族的财产已经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这种国有化的法令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外国也具有法律效力。原国民党政府被推翻后,其在海外的使馆、领馆等财产自动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就是这个道理。另外,有人对现中国政府何以对100多年前已流失海外的原“皇家”文物享有所有权存有疑问,这就涉及国有化法令的溯及力问题。通常而言,法律对于颁布实施前的事项是不具有溯及力的,它只能对现实或未来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在国际法上,国有化法令却是有追溯力的,这种追溯力来源于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制度。圆明园文物流失时代表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是清朝政府,在此后的100多年中,虽然国家政权屡遭更迭,但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则始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所以不存在国家继承问题,只产生政府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49年成立后,明确表示,对于旧中国政府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国家的恶意债务一律废除,但有关中国人民对外所享有的国际法上的合法权益,则理所当然予以继承。正是基于此原因,虽然香港问题与澳门问题都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但英国政府与葡萄牙政府也只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谈判解决相关问题。同样的道理,100多年前中国政府所享有的文物追索权,现在应完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国国家主权的必然体现。倘若让某些个人或团体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岂不是承认他们对这些财产仍然保有某些权利?这无疑是荒谬的。

    所以,尽管该“爱新觉罗宗亲会”表示,“铜兽首归还中国后,将上交国家,爱新觉罗家族绝对不会将国宝占为个人所有”[2],但这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我们如果认同其原告资格,就等于承认其对国家财产享有权利,有关团体上交亦可,不上交亦不违反法律。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国有化法律和政策是完全背离的。倘此口子一开,国家流失海外的原“皇家”文物不在少数,难保不会鼓励极少数心存不良的人进行诉讼追索,从而损害国家利益。例如,旧沙俄贵族就曾通过诉讼追索过苏联所有的海外财产,帝国主义国家借机干涉打压苏联内政。所以,如果国家有意通过诉讼追回流失海外的原“皇家”文物,原告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他均为非法,这是中国应予表达的严正立场。

    其次,有相关NGO组织以公益诉讼的名义提起法律程序追索文物,如此次文物追索中民间律师团以在巴黎注册的“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为原告提起诉讼。但由于中国的流失海外原“皇家”文物所有权属于国家